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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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财务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二路东合中心南区办公H楼15—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长军,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丹,*,汉族,1991年7月13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丹支付申请执行人东风财务公司租金及律师代理费等38266.83元,定于2021年12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18266.83。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金融资产账户余额较少,不足以执行,虽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机动车一辆,但未查到车辆所在位置,不能变现处置。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明确表示同意不需要法院进行传统调查,本院已经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时行查封登记,且执行范围冻结被执行金融资产账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权利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可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东风汽配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员  秦国智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