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人口管理基本数据 武汉市现辖13个建制区和3个国家级开发区,面积8494平方公里。截止2008年底,全市总户数2650014户、总人口8332425人。(其中中心城区1469989户、4773212人,远城区1180025户、3559213人)截止目前,公安机关登记的暂住人口有162万人。在2008年,通过“四投一抱”(即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夫妻互投、投靠亲属及收抱养)、购房入户、投资入户、军官转业(随军家属)入户、外来务农(务工)入户、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人才引进、招生、干部(工人)调动等九个途径,从外省(市)迁入15万余人。 二、积极开展武汉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近几年来,我市公安户政部门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着重考虑到人才、人力的合理流动和调配,在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前提下,按照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城市落户政策调整和实施“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三个阶段稳步推进,工作突出、效果明显、亮点纷呈。 (一)积极推进“一元化”户口登记,村民改登湖北居民户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03]86号),从2004年11月起,在市政府“城中村”综合改造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结合我市“城中村”的具体情况(市政府确定了147个行政村为“城中村”综合改造村,其中二环线以内的有56个村),我市在已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城中村”开展了湖北居民户口改登工作。截至2008年6月30日已完成104个村(其中二环线内45个、二环线外20个、东湖高新开发区9个、沌口开发区30个),共有50422户124924人完成改登湖北居民户口工作。通过改登,逐渐改变了“二元化”结构模式,促进了城乡一体化进程,使本市村民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与城市居民享有了同等待遇,得到了村民一致拥护,目前,我市147个“城中村”外的其它村也纷纷要求参加改制和户口改登工作。 (二)积极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文件精神,从2002年3月起,我市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对在我市6个远城区内街道、建制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的人员,依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其本人及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申办城镇常住户口。目前,6个远城区公安分局均已向区政府提交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汉南、黄陂、江夏、新洲4个区已正式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截至目前,已办理小城镇户口7581人。通过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解决了在我市远城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落户问题,为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序引导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逐步放宽户口迁移准入条件,努力优惠外来经商、务工、务农人员,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一是实行外地来汉投资、兴办私营企业人员落户的政策。从2001年开始,我市推行外地来汉兴办企业申办户口政策,对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3年内累计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业主在汉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办本人及配合或直系亲属、企业骨干共两人的我市常住户口,在下一个3年累计上缴税额30万以上的,还可增加1名来汉入户名额。 二是实行购买商品房办理常住户口的政策。第一阶段,1997年起,我市推行购买商品房办理我市“蓝印户口”政策,规定凡户籍不在我市七个中心城区范围内,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年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购买商品房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购房总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办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子女共3人的我市“蓝印户口”,3年后转为常住户口。第二阶段,2001年,“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的期限由3年缩短为1年。第三阶段,2003年6月,取消了“蓝印户口”过渡1年期的规定,实行购买商品房直接办理我市常住户口的办法。2007年,通过购房落户武汉中心城区的近万人。 三是实施“素质进城”,解决优秀外来务农、务工人员来汉落户问题。一是2005年10月,市委、市政府为妥善处理外来务农人员有关问题,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明确了外来务农人员入户的有关政策。对来汉多年的外来务农人员通过投靠、招(聘)用以及认定的种植、养殖大户和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等途径解决他们在汉落户。二是从1999年开始,市公安局还与团市委联合开展了“武汉市杰出(优秀)进城务工青年”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杰出(优秀)进城务工青年可以申请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目前已解决此类户口200人。三是2006年,我市又开展了评选“千名优秀农民工”活动,对获得武汉市“优秀农民工”荣誉称号的农民工,可申办武汉市城镇户口。2007年,我市评选出的666名“优秀农民工”中,我局对提出申请户口迁移的355名人员全部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2008年1月4日上午,我局举行了2007年优秀农民工户口颁证仪式,向首批获得武汉市常住户口的24名“武汉市优秀农民工”代表颁发《准予迁入证明》。本次活动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中央电视台朝闻天下、人民日报、湖北日报、武汉晚报等各大省市媒体及新浪网、新华网等网络媒体纷纷予以报道和刊登。长江日报为此还专门配发了题为《推动社会不断进步》的评论,认为“此次活动是一种看得见的社会进步,虽然这只是向社会进步迈出的一小步,但只要方方面面行动起来,一点点地改变,一步步地推动,总有一天我们蓦然回首,发现轻舟已过万重山。对此,我们有理由充满期待,充满信心!” (四)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建设。服务人民众,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 一是创造良好投资环境,服务企业长远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的不断优化和经济龙头作用的逐步显现,不少外地大型企业迁址我市投资发展。企业职工户口问题,也成为困扰企业发展的难题之一。我们本着“服务经济、企业优先”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开展服务企业工作。采取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企业的具体户口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为企业排忧解难。从2005年至今,经省、市政府批准,我市先后为迁入的铁道部第十一工程局、中石化仪长管理处、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铁路局、东风汽车公司、神龙汽车公司等大中型企业解决职工及家属户口6515户16429人。企业职工及家属落户武汉后,使职工安居乐业,企业效益也逐年增加。如东风神龙公司,2005年上缴利税8.5亿元,2006年上缴利税21亿元,2007年上缴利税23亿元。东风本田公司从2005年到2007年,每年以140%的销量增加,以100%的税收速度增长,上缴利税从5.9亿元提高到26.9亿元,为武汉经济作出了突出贡献。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人民众。1998年12月12日,市政府下发了由武汉市公安局提出的《关于解决我市户口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武政[1998]136号),进一步明确户籍管理改革中的具体问题推出了新的政策举措。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已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目前已做到随时申报随时办理;放宽夫妻投靠条件:目前在中心城区投靠方年龄在35岁以上或结婚10年以上,远城区投靠方年龄在30岁以上或结婚5年的均可在我市落户;切实解决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问题:对身边无子女希望到我市投靠子女的,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5周岁的,或夫妻双方退休,一方年龄达到上述标准的,准予在我市落户。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它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需回我市投靠配偶、子女的予以优先解决。 三是推行便民利民措施,方便众办理户口事宜。我们在市局大楼办证大厅设立办证窗口,推出“一站式”服务和叫号机服务;推行户籍窗口延时服务。全市户籍室、“二代证”人像采集点除正常的上班时间外,增加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对外办公,受理众办理户口、“二代证”、信息查询等,方便上班族和外出返汉众办理户口事宜。严格执行警务公开和一次办成制度,我们在办证大厅张挂办理户口警务公式栏、摆放办理户口服务指南,对众要求办理户口事宜,凡符合政策、有关材料齐全的,一次办成。为此,我们推出了户口申报所需材料的具体规范格式,发给申办户口的众,方便众组织户口申报材料。还推出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如针对特殊困难体,推行、预约代办、优先服务、延时服务以及急事急办等服务举措,极大的方便了众办理户口事宜。 (五)实行户口迁移审批网上办公和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主动接受政府和众监督。为规范户口迁移审批的行政执法行为, 2004年8月,我市在中心城区分局启用了户口迁移审批网上办公系统,2006年11月1日,我市又在远城区推行该系统,形成了全市户口审批系统的统一格局,户口审批的集中统一和科学管理,使户口行政审批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和办公自动化的轨道,充分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在具体办理户口迁移审批工作时,我市按照“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公开”的要求,在全面清理规范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开发运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并纳入了武汉市监察局全市行政审批监察范围。各项行政审批、登记事项的实时监控,提高了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效率。 三、当前推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 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一种与国家城乡行政管理体制紧密联系的二元结构,适应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发展和需要。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这种户籍管理二元结构,不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地区间的合理流动,不利于城市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一是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户籍管理法规。目前执行的195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与现行的社会发展形势不太相适应。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就必需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纲领性的户籍管理法规。 二是相关部门依附在户口管理上的职能和利益没有剥离,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举步维艰。当前,居民涉及的劳保、社保、医保、就业、就学、生育政策等一系列保障制度都依附在户口之上,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享受的政策存在明显的区别。而这些制度障碍已经形成了一个制度体系,在这个制度体系内,每项制度都有其自身特定的功能,各项制度之间既有内在逻辑关系,又有相对独立性。而其他制度的实施,一般都不同程度地以户籍制度为依托,这就加大了户籍制度的改革难度;与此同时,各种制度之间的相互制约,进一步放大了这一制度体系的限制作用。 三是为了吸纳人才、吸引投资,一些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先入户,后就业”的规定,与现行落户的基本条件(有合法的固定住所,有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相冲突,加深了依附户口管理的程度。 四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滞留户口问题突出。目前我市学生滞留户口近6万人,户口滞留在我市,人在外地工作,给户口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神龙汽车五是我市对成建制迁入的大、中型企业和解决职工及家属户口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办理该类户口主要是依据省、市政府的会议纪要或临时性文件精神,造成管理部门多、企业往返跑路多、办理周期长、标准不统一的局面。 四、下步改革思路 2008年3月6日,公安部负责人指出户籍制度改革肯定是要改的,户籍制度改革不会“一刀切”,大中小城市肯定有区别。户籍制度改革牵扯到住房、教育、医疗等方方面面的潜在利益,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北京、上海、天津和其他大城市肯定不同,省会城市又和其他城市不同。下步,我局将在中央、省、市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借鉴外省市成功经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进一步拓展思路,调整和规范户口迁移政策。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03]86号),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争取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推行湖北居民户口改登工作步伐。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户口性质及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农场商品粮户口等各类户口类型,统称“湖北居民户口”。 (二)放宽人才落户条件。一是对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五年内,在汉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与就业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两年的,凭相关手续直接到各区公安分局直接办理落户。二是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以上的技能人才,在汉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与就业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两年的,凭相关手续直接到各区公安分局直接办理落户。三是对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只要在汉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相关证明直接到公安机关申办我市常住户口。 (三)放宽企业骨干人员及家属的入户条件,为企业发展服务。一是外地私营企业在在中心城区投资兴办实业当年纳税10万元或三年累计20万元;在远城区投资兴办实业当年纳税5万元或三年累计10万元,在汉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申办本人及企业骨干的户口。二是本市私营业主在中心城区投资兴办实业当年纳税50万元或三年累计100万元;在远城区投资兴办实业当年纳税20万元或三年累计50万元,且在汉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解决2名企业骨干的户口。 (四)放宽来汉投靠亲属条件,解决众实际困难。一是放宽夫妻投靠入户条件。对夫妻投靠类户口,由现行的中心城区婚龄10年或投靠方年龄满35岁;远城区婚龄5年或投靠方年龄满30岁,全部放宽到婚龄满3年。二是未成年子女(包括未婚无业,男22,女20岁以下子女),可自愿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办落户。 (五)协调相关部门,由市政府出台相关文件,解决成建制迁址来汉单位职工及家属落户问题。即,经市政府同意成建制来汉的单位,公安部门凭市政府的批文办理落户手续。申报户口对象应为该单位在汉工作的正式员工,在汉有合法固定住所。其本人及配偶(不论婚龄、投靠年龄或有无职业)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来汉落户。落户地应为在汉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合法固定住所属中心城区的在中心城区落户,属远城区的在远城区落户)。 (六)解决学生户口管理难题。根据公安部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的《关于大中专招生有关问题的请示》批复精神,落实大中专院校招生不迁移学生户口,解决当前学生户口管理难题。 为此,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教育、社会保障、农村土地承包、计划生育等多项政策,均属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事权调整范围。要从根本上改变人口迁移方式,就要变目前单一的行政调控转变为按照人口迁徙规律,在具备落户地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下,形成以国家行政调控与个人自主选择的迁徙调控相结合的新格局。 (一)进一步加快户籍管理立法进程。建议修订195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并建议提请全国人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国家宏观指导政策,尽快出台《户籍法》,建立全国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以适应新形势下户籍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政府牵头,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同时,要搞好综合配套改革,逐步剥离相关部门依附在户口上的职能和利益。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统一称为居民户口。一是要逐步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在不同地区间的有序流动。二是要建立更大覆盖面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城镇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建立适合农村地区,并与城镇衔接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适合城镇灵活就业体(包括外来工、农民工、离乡又离土的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以及对城镇困难众的医疗救助制度等。三是要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就业需求和农村劳动力转移需求。四是积极探索城乡一体化征兵、优抚安置新机制。其他与户籍改革有关的土地、选举等制度和政策,也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密切配合,及时作出相应的改革和调整。五是修改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摒弃以农业和非农业作为生育子女数量的条件,在生育政策上实现人人平等。 (三)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逐步取消中心城区和远城区户口迁移条件的差异,实现全市统一的大武汉的格局,为今后武汉城市圈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武汉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 |
2009年武汉市公安局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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