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苏省汽车车窗玻璃遮阳膜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汽车车窗玻璃遮阳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抽样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成品堆放区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表明合格待销产品。在整卷独立包装样品中,裁去最初的0.5 m后在任意位置裁取。抽样基数应当满足抽样代表性要求。抽样数量为1.5m2。其中1.2 m2作为检验样品,0.3m2包作为备用样品,每个企业优先抽取具有代表性的规格型号的产品。
2.2市场实体店采样
根据随机抽取的抽样地区抽样,每个抽样地区原则上覆盖汽配城、4S店、汽车装潢店等几类实体店,随机确定每类的受检实体店,尽量覆盖市场现有品牌。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量为1.5m2。其中1.2 m2作为检验样品,0.3m2包作为备用样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
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企业内部或是经营者处,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2.3电商平台采样
电商平台采样覆盖天猫、苏宁等主流和知名电商平台,选择江苏企业产品或江苏电商销售产品为主,以销量高、质量差评多、投诉多的产品为重点,随机确定电商平台。抽样数量为1.5 m2,其中1.2 m2作为检验样品,0.3m2作为备用样品。
3.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A/T 744-2013《汽车车窗玻璃遮阳膜》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为推荐性标准时,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低于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
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但实测值高于推荐性标准时,应按照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且实测值低于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根据《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在生产企业
抽样的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XX 项目符合/不符合XX 标准、XX 标准,检验结论为合格/不合格。”在实体店和电商抽样的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为“经检验,所检项目/XX 项目符合/不符合XX 标准、XX 标准,检验结论为合格/不合格。”
5.异议处理汽车玻璃膜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5.3复检原则上不得由原承检机构承担,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汽车膜产品省内没有其他检测机构,仍由原承检机构复检。复检机构和受检企业应当共同确认复检样品,复检机构应安排不同的检验人员进行复检工作并随机抽取部分样品送至省外机构进行检验,以验证检验能力可靠性。
5.4 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的,维持原检验结果,由原承检机构根据原检验结果出具完整的检验检测报告。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变更原检验结果,由复检机构按照复检数据出具完整的检验检测报告。
5.5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6光畸变、副像偏离为不予复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