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验收规范电气1
8 电 气
8.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1.1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可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火灾疏散照明和火灾备用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8.1.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两路电源或两回路供电线路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组做备用电源时,应设置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
8.1.3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应引自变压器低压侧设置的专用消防配电柜或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和控制线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8.1.4 消防配电设备宜采用防潮、防霉型产品;电缆、电线应采用铜芯线,蓄电池应采用封闭型产品。
8.1.5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暗敷设时,应穿在金属管中,并应敷设在不燃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2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敷设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内,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表面涂防火涂料;
3 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缆,且敷设在电缆沟、槽、井内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
8.1.6 消防用电设备、消防配电柜、消防控制箱等应设有明显标志。
8.2 火灾疏散照明和火灾备用照明
8.2.1 人防工程的火灾疏散照明应由火灾疏散照明灯和火灾疏散标志灯组成,其设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火灾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前室、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其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5lx;其设置位置宜在墙面上或顶棚下;
2 火灾疏散标志灯应由疏散方向标志灯和安全出口标志灯组成,疏散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楼梯间及其转角处等部位,并宜距室内地坪1.00m以下的墙面上,其间距不宜大于15m,安全出口标志灯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处,其位置宜在出口上部的顶棚下或墙面上。
8.2.1A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业营业厅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8.2.2 人防工程的火灾备用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备用照明应设置在避难走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室、配电室、通风空调室、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其火灾备用照明照度值宜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其火灾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0%。
8.2.3 火灾疏散照明和火灾备用照明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投合备用电源。
8.3 灯 具
8.3.1 人防工程内的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潮型灯具;柴油发电机房的贮油间、蓄电池室等房间应采用密闭型灯具;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8.3.2 卤钨灯、高压汞灯、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8.3.3 卤钨灯和大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措施。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用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8.4.1 下列人防工程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和小型体育场所;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
3 重要的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变配电室,重要的实验室和图书、资料、档案库房等。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8.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8.4.3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等的人防工程,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
人防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
1. 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和其它适用的民用场所等;
2. 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1.0.3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人民防空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等。
2.0.2 单建掘开式工程 cut-and-cover works
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2.0.3 坑道工程 undermined works with low exit
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带。
2.0.4 地道工程 undermined works without low exit
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平地。
汽车电气设备2.0.5 人民防空地下室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
2.0.6 地下街 underground street
人防工程的防火分区中有一条疏散走道,且在其一侧或两侧设置有商业等公用设施的场所。
2.0.7 防护单元 protective unit
人防工程中在防护和内部设施方面独立自成体系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