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深圳市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8.18
【字 号】深发[2014]12号
【施行日期】2014.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通知
(深发〔2014〕12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遵循从严从简、总量控制、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改革创新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经费管理
  (一)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逐步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按照规定公开部门预算信息。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资产预算制度。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产)有偿使用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建立健全非税收入
票据管理制度,加快我市非税收入电子化征管建设,实现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实时监控。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完善专项资金监管制度。
  (二)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建立预警高效、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建立健全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制度,将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四)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央、省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
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制定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按照权责明确、竞争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提高行政效能。
  (五)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六)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物有所值原则。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
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市本级通用类货物采购取消原有协议采购和预选供应商制度,全面实行商场供货。凡属于通用类货物的,无论其指标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指标,是否已编制采购计划,全部纳入商场供货范围。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会同相关部门逐步建立政府采购效益评估指标体系,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价格,以及经济性、公平性、效率和效益等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加快全市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建设,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二、严格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一)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二)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不得报销差旅期间的非公务个人费用。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不得接受超标准的住宿
、就餐及其他接待安排。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三)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出访任务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和因公出国成效评估制度。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与外方资助、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四)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出访任务的必要性、人员结构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按照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
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出国经费预算(包括费用开支明细)及实际执行情况分别列入出访前公示、出访后公布的必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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