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9.07.01
【字 号】深商务规〔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商务规〔2019〕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商务局
  2019年7月1日
 
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采取因素法分配的用于支持深圳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进出口和其他国家重点支持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应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实行“自愿申报、组织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限额资助、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组织实施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商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制定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指南发布、项目申报、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资金追回等工作,配合商务部开展日常监管、绩效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牵头撰写年度总结报告。
  (五)牵头接受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财政局依照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协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市商务局制定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及时下达中央下达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三)会同市商务局向上级部门报送年度总结报告。
  (四)配合财政部实施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配合市商务局接受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六条  发展资金支持方向主要包括: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新兴服务出口业务、重点服务进口业务、技术出口业务、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第七条  发展资金各支持方向资助标准如下:
  (一)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规定年度一次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建设费支持;给予规定年度不超过实际运营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费支持。建设费主要包括相关设备、软件系统(研发)购置费用。运营费包含平台运维专职人员工资、场地租金、水电费、设备维修费、专利或软件许可使用费、系统完善升级费等。
  (二)新兴服务出口贴息。对企业在规定年度期间开展的新兴服务出口取得的项目贷款(已享受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的除外),按照不超过1%的利率水平给予贴息支持。
  (三)重点服务进口贴息。对企业在规定年度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一年度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
  (四)技术出口贴息。对企业在规定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一年度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
  (五)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对服务外包企业在规定年度内取得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CMMI)、人力资本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机构控制体系(SOC1)及质量管理标准(ISO9001)、国际实验动物饲养评估(AAALAC)、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ITIL)、客户服务提供商标准(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结算系统(SWIFT)、业务连续性管理标准(ISO223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能源管理体系(ISO50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客户中心能力成熟度模型(CC-CMM)、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PCIDSS)、实验室管理标准(ISO17025)、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汽车电子功能安全标准(ISO26262)等国际资质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1)服务外包企业在规定年度内录用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服务外包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录用人数给予培训支持,每人支持标准不超过4500元,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培训支出费用。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在规定年度内每培训1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资金支持。
  3.提升研发创新水平。对服务外包企业在规定年度内从事云计算、大数据分析、软件开发、动漫设计、工业设计、医药研发、通用设备研发等高附加值的服务外包业务所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和品牌建设费给予不超过5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研发投入主要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研发设备费、研发材料费、研发人员费、检验检测费等,其中研发人员费用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品牌建设费主要包括品牌设计、宣传和维护费用。
  4.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量贴息。以申报单位规定期间实际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增量(以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核准的离岸执行额,同时有相应收汇凭据为准)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一年度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市商务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文件要求及下达资金情况,在市商务局网站发布申请指南,明确支持方向、范围、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内容。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按相关规定和申请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进出口相关统计制度要求,登陆商务部网站,及时、全面、真实进行相关业务登记和填报相关统计报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v/;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v;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v/pages/login/QuicklyLoginBase.html)。
  (三)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四)项目执行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公益性、专业性特点,非本企业或本企业上下游客户自用的业务管理平台。
  (二)公共服务平台拥有良好的运营模式,服务制度完善,有相应的自有配套资金,且已投入运营。
  (三)公共服务平台拥有独立的办公场地和设备投入,拥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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