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的重点条文及案例研究
1、主要法律依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标准规定》)及《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审查规定》)
2、经营者集中的认定: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审查规定》 第四条  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
(二)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
(三)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
(四)其他经营者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表决机制;
(五)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
(六)其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等;
(七)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
(八)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案例1:(北京车胜与时空电动车设立合营企业案,本次交易系设立合营企业。2018年9月13日,北京车胜与时空电动车签署《杭州快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章程》,设立合营企业杭州快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北京车胜持股3.23%,时空电动车持股96.77%。2018年9月21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给予北京车胜与时空电动车50万元的行政处罚。)
3、申报标准:
《标准规定》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审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该经营者以及申报时与该经营者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所有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但是不包括上述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
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的组成部分时,出让方不再对该组成部分拥有控制权或者不能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目标经营者的营业额仅包括该组成部分的营业额。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案例2:
案例3:
以上图所示交易为例,根据相关申报规则,该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A和B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A自身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已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情况下,交易是否达到申报标准,取决于B的营业额情况。假设B的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合并T及其他被B单独控制的经营者,未合并S)仅为人民币5000万元,根据暂行规定第8条第3款,计算B的营业额时还应该包含S。而根据不同分配规则,S营业额合并至B存在至少存在三种方式:(1)全部合并至B,则B营业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交易达到申报标准;(2)按股权比例分配,人民
币8.5亿元中的4.25亿元合并至B,则B营业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交易达到申报标准;(3)按共同控制方数量平均分配,人民币8.5亿元中的2.83亿元合并至B,则B营业额未超过人民币4亿元,交易未达到申报标准。
4、汽车反垄断处罚规定
经营者集中仅集中者有申报义务被集中者无申报义务若集中者为及时申报的仅处罚集中者不会对被集中着进行处罚
若未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仅符合经营者集中的认定标准但未申请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最高可处50万元的若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最高可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