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垄断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20060  严安
摘要首先回顾了我国国有企业3O年的改革历程,分析了国有企业的现状,国有企业大量缩水,国有经济比重不断降低,虽然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和垄断地位依然很强。但在国企改革的进展中,国企的垄断地位正“悄悄的”锐减,这对于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经济来说,就意味着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正在发生着“危险”的变化。【1】
关键词:国企的性质、国企垄断、反垄断、国企改革
一、国企的性质与国企垄断的必要性
1、国企的性质
所谓国企的性质,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质就是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而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就是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因而,所谓国企的性质,实质就是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
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种主要具体体现形式。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以国家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体现的。国家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是通过全社会范围的经济联合使劳动者取得生产资料共有者的地位。因而,这时我国国企作为由国家投资组建的从事产品(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实质是以劳动为谋生手段的劳动者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实际结合的经济联合体。在全民所有制条件下,我国全体人民中的劳动者一面是具有平等地位的生产资料的共有者;另一面是由社会分工所决定的不同生产职能的专门化承担者。全民所有制企业就是这种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媒介劳动者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实际结合的经济关系环节。广大劳动者的双重身份就是通过这个经济组织结合起来而具体实现的。所以,我国国企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它是通过劳动者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结合,具体实现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
全民所有制是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必然要求。我国国企作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从理论上讲,是以生产的高度社会化为基础的。是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说我国全民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应该是适应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发展要求而建立的。所以,国企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实质应该是国企高度社会化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然而,历史上我们过去的很多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企业并不具有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由于我
们认识的原因却主观的建立了高度社会化生产力条件下的生产关系。由于这种生产关系远远超过了很多企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实际,或者说很多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并不具备建立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高度社会化生产力条件。因而,这种全民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并不适合我国大多数企业生产力发展要求。历史上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很多企业建立的国家所有制生产关系,事实上更不适合这些企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所以,政府掌握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权后,虽然为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不断迅速发展壮大,尽管国企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坚强支持,然而政府组织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实际能力,却逐步不适应全民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从而使国企经济内部矛盾日趋加深。随着国企经济内部矛盾的日益激化,从而又使我国社会生产力整体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和限制。我国国企长期的历史实践证明,由于我国工业基础很薄弱,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化水平很低,我们大多数企业却盲目的建立了最先进的企业生产关系,由于这种生产关系远远超过了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需要,所以,我们必然要受到客观规律的无情惩罚。我国六七十年代的现实就是一个明证。这里尤其是一些中小型国企,由于事实上这些企业远远不具备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基础,却建立了覆盖整个社会的经济联合体制,建立了不相适应的国家所有制生产关系。由于这种生产关系的反作用,极大的限制
了我国中小型企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我国大中型国企,虽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大中型国企生产社会化程度有了巨大的提高,我国很多大中型国企已经是具有高度社会化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企业,建立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高度社会化生产力基础条件已经具备,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也基本适应我国大中型国企高度社会化生产力发展要求。但是,现实的讲,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高度集中的国家所有制体制的条件也不成熟。国企实践证明,政府管理大中型国企的体制,并不适应我国现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讲要坚持公有制,实质是坚持全民所有制。
2、国企垄断的必要性
    环顾当今世界经济,那里不是垄断经济?谁家不在搞垄断?我们的时代仍然处在帝国主义经济时代,这个时代的最基本的经济特征就是垄断。早在近百年前,列宁就指出,在帝国主义时代,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必然引起生产集中,生产的集中到一定阶段必然引起垄断,这是资本主义在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实际情况也是这样。可以这样说,整个20世纪,就是垄断经济高度发展的世纪。就拿美国来说,就是垄断经济在支撑着美国的发展,不就是几个财团垄断着美国的整个经济吗?不管是能源、钢铁、军工,还是食品和传媒,哪一个不是垄断经济?微软不是
垄断吗?就连美元也在实行全世界的垄断。为什么美元可以成为世界货币,人民币就不行呢?这不是垄断是什么?!华尔街不仅成为美国的金融垄断寡头,控制着美国的经济政治,而且还控制着世界大部分经济。 
    这些拥有巨大实力的垄断资本家日益和政府结合在一起,金融垄断寡头控制政府,政府为金融寡头服务,这种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在21世纪发展的更加充分。就拿美国为例,每届总统选举几十亿的竞选经费都是金融垄断资本家捐助的,每届政府都会为这些跨国的垄断集团卖命,为了给这些垄断集团寻市场、原料和其它经济利益,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动辄提高关税、制裁别人,甚至不惜动用战争来搞垮竞争对手,为本国资本家谋取利益。本世纪以来美国为了挤垮中国企业,在伊拉克、利比亚等国进行的战争和颠覆活动。2008年以来美国政府为了防止华尔街那些金融寡头们破产,不惜拿出纳税人的几百亿资金来为华尔街的高管们发奖金的实例,足以说明美国政府和金融寡头们是穿一条裤子还显肥的关系。 
    至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搞的世界经济一体化,就是在自己做好垄断布局的情况下,掠夺世界其他国家的财富。WTO规则是什么,是国际垄断资本家编制好的网,让后来发展的国家往里钻,不钻你就别想发展,钻进来就得按我的规矩来。所以我们看到的是后进网的国家都得让步,
唯独制定规则的几个国家不让步。这是什么市场经济,是地地道道的垄断。欧佩克可以根据价格的波动决定产油的多少,将价格控制在一定水平,这不也是垄断吗?国际上大宗商品比如铁矿石的价格不也在几个大的跨国公司的控制之下吗?当我们买什么什么涨价的时候,由谁来反对他们的价格垄断呢? 
    这些年来,我们上了资本主义空喊反垄断的当,吃了不少亏。在加入WTO时,我们做出了巨大让步,而且还循规蹈矩地执行规则10来年,结果人家还不承认我们是市场经济,我们出口的商品,国家补贴便宜卖给人家,人家得了便宜还卖乖,说我们倾销,还罚我们。我们庞大的汽车市场让给了人家,结果连一个发动机技术也换不来。我们的国有银行听信了反垄断的鬼话,引进了所谓的“战略投资者”,结果我们的国有银行成了国外垄断资本家的提款机。 
    资本竞争引起集中和垄断,垄断是为了更有利的竞争,这是当代资本主义的法则。我们一方面哭着喊着要和资本主义接轨,一方面又无视这一法则的实际存在,嚎着叫着要在国内反垄断,如果我们把仅有的百十家国有企业分拆或私有化,等于在这弱肉强食的丛林中,让弱不禁风的国内企业和长着血盆大口的国际垄断资本主义竞争,这无疑是把我们的国家经济命脉拱手相让。
    试想一下,如果我们仅剩的几个国计民生命脉企业不搞集中和垄断,在国际资本主义进来时,一定会全军覆没。到那时,油价、粮价、电价、通信价格人家随便定,我们的人民还怎么生活,我们的国家还怎么运转?
    所以,我们要以垄断对垄断,以垄断来同垄断竞争。如果我们不垄断,人家就会垄断。不让国有企业垄断,就是要让外国资本家垄断。在这个垄断资本为王的世界上,只能是这样的提出问题和认识问题,否则一切都是胡说八道。 
面对来势汹汹的国际垄断资本,我们还要以反垄断的名义来拆分和私有化国营企业,这无疑是自废武功。如果我们共和国的长子保不住,人民的共和国还能够代代相传吗?【2】
二、国企垄断的法律规制(以对价格论断的法律规制为例)
    1、价格垄断的介绍
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只有四种,即第二章规定的垄断协议,第三章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和第五章规定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由于我国采用了三部委分工执法的体系,即由商务部负责审查经营者集中,国家发改委负责与价格
有关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行政垄断的执法,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非价格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行政垄断的执法。正是由于这种分工的存在,为了行文方便,人们将与价格有关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统称为“价格垄断行为”。
    从表现形式上看,目前垄断性国有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无论其属于经济性垄断行为,抑或是行政性垄断行为,均突出地表现为不合理的高价行为。因为这种不合理的高价最终由作为消费者的广大众承担,所以引起了很大的社会负面影响。例如两大石化企业的高油价,长期为公众所诟病的电信费用高企,以及电力、民航、铁路等行业的高价等。从更深的层面上说,在这些不合理高价的背后,是受到扭曲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这样的价格形成机制没有完全体现市场机制,很大程度上属于体制问题或长期遗留下来的问题。这种扭曲的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对于某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管制密切相关,在政府权力的干预之下,这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再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而是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之手。政府对于市场价格的干预,如果属于合法的价格管制,则反垄断法无法规制,其不合理之处只能通过有关法律和制度的修订来予以调整;如果政府的价格干预缺乏合法依据,或者程序上违法,并且这种干预造成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则应视为行政垄断行为,依据《反垄断法》第五章予以规制。ﻫ    在明晰了相关概念之后,我们将首先分析对于经济性价格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继而给
出政府价格管制与行政垄断之间的界限,并提出即使属于政府价格管制的范围,也应当适时予以调整,即对于竞争性的商品和服务市场,政府应当尽量减少相关价格管制,把市场交由竞争法予以调整。ﻫ  2、经济性价格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如上文所诉,本文主要讨论的垄断性国有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主要有两大类,即与价格有关的经济性垄断行为和与价格有关的行政垄断行为。对于前者,应当平等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定,对于后者,则需要辨析行政垄断与价格管制之间的关系与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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