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2
【案件字号】(2021)豫09民终2311号
太平洋汽车网报价【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洪波张慧勇张志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刘红丽;郭慧芳;尹正伟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刘红丽郭慧芳尹正伟
【当事人-个人】刘红丽郭慧芳尹正伟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被告】刘红丽;郭慧芳;尹正伟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太平洋财险安阳支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刘红丽案涉车辆的停运损失。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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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4 02:09:4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刘红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9民终23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与武夷大街交叉口东南角沃金大厦16楼、17楼北半部分1楼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12605358W。
负责人:张素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冰,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平,濮阳市华龙区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慧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正伟。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安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红丽、郭慧芳、尹正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902民初9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太平洋财险安阳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或改判太平洋财险安阳支公司承担的停运损失赔偿不合理部分20000元;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刘红丽、郭慧芳、尹正伟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太平洋财险安阳支公司赔付刘红丽车辆停运损失20000元不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
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停运损失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赔情形,太平洋财险安阳支公司不应承担赔付。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刘红丽辩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理公正合法,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尹正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郭慧芳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诉称 刘红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太平洋财险安阳支公司、郭慧芳、尹正伟承担刘红丽车辆损失164205元,停运损失104788元,评估费16364元,拆解费2941.75元,施救费9315.53元,共计297614.28元。2.本案诉讼费由太平洋财险安阳支公司、郭慧芳、尹正伟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25日2时58分许,郭慧芳驾驶豫E×××××小型轿车沿濮阳市中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香山路交叉ロ时,与沿香山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刘洪濮驾驶刘红丽所有的豫F×××××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车辆、路灯杆受损,郭慧芳与刘洪
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濮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第4109011202000003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慧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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