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汽车实施扩大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12
【字 号】常政发[2012]179号
【施行日期】2012.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汽车实施扩大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
(常政发〔2012〕179号)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高污染汽车实施扩大限制通行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
  二、限制通行时间。自2012年12月1日起,每日8∶00至18∶30。
  三、限制通行区域。龙江路、龙城大道(龙江路至泰山路段)、泰山路、黄河路、晋陵路、太湖路、天目山路、龙城大道(天目山路-青洋路段)、青洋路、中吴大道围成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常州 汽车《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汽车实施限行的通告》(常政发〔2009〕169号)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废止。
  六、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高污染汽车限行的实施办法》(常环〔2009〕50号)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废止,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