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白瑞、杨文霞与被上诉人王新平原审被告马志和、马志旺、张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7
【案件字号】(2020)陕08民终8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冯佑贤魏霞张彩莲
【审理法官】冯佑贤魏霞张彩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白瑞;杨文霞;王新平;马志和;马志旺;张沛
【当事人】白瑞杨文霞王新平马志和马志旺张沛
【当事人-个人】白瑞杨文霞王新平马志和马志旺张沛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白瑞;杨文霞
【被告】王新平;马志和;马志旺;张沛
【本院观点】上诉人白瑞、杨文霞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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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瑞、杨文霞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白瑞、杨文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白瑞、杨文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7 03:49:5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31日,李志伟为其所有的津N×××某某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在太平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为436825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8月1日零时起至2019年7月31日二十四时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因暴雨导致发动机熄火产生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失险的赔偿范围。李志伟为其所有的津N×××某某号车辆在太平财险公司处购买机动车损失险,并缴纳保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太平财险公司在庭审中提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八项明确写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
损坏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情形,李志伟作为投保人虽未在投保单上签字,而是由其代理人代为签字,但李志伟依约缴纳了保险费,应视为其对代签行为的追认,故免责条款应对李志伟发生法律效力,若发动机因暴雨发生损坏,则应当在车损险外再行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该险种为机动车损失险的附加险种,为单独险种,现李志伟未能投保,故不应在机动车损失险项下赔偿发动机的损失。但具体到本案中,在保险期间内,李志伟的司机驾驶车辆正常行驶,遭遇暴雨天气,停止行驶既不符合客观实际,亦违反有关交通法规,车辆无法避开路面积水而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此种情形不同于在天气良好的情况下驾驶员操作失误或故意涉水行驶,且在发动机进水熄火后,驾驶人并未二次打火,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故太平保险公司引用“涉水条款"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案应属于该条款规定的致损情形,故本次事故中因暴雨导致的李志伟的车辆损失,应属于机动车损失险的赔偿范围,太平财险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对李志伟支付的维修费63888.27元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太平财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请求改判太平财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4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志伟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
用法律错误,诉争保险合同中不包括涉水险,李志伟主张的车辆损失中包括发动机进水后的损失,太平财险公司不应承担,一审法院认定有误,应予以纠正。综上所述,太平财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白瑞、杨文霞与被上诉人王新平原审被告马志和、马志旺、张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民终8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瑞。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平。
原审被告:马志和。
原审被告:马志旺。
原审被告:张沛。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瑞、杨文霞与被上诉人王新平,原审被告马志和、马志旺、张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瑞、杨文霞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瑞、杨文霞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白瑞、杨文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白瑞、杨文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冯佑贤
审判员 魏 霞
审判员 张彩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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