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对进口商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实施细则
1、总则
1.1本细则根据1995425日第2235号《关于税收及其他必须支付预算》和1995720日第2368号《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的总统令制定。
1.2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进口商品征收增值税。在本细则中规定的特殊情况例外。产地是独联体国家的商品征收进口税的20%,产地是独联体国家的商品,从其他独联体国家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商品,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1.3对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进口商品,按条款中规定的商品目录征收消费税。
1.4除本细则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本细则也适用于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作为参与所签订的国际合同。产地是独联体国家的商品,由其他独联体国家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消费税按有关规定征收。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应消费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1)食用乙基酒精类及用食用原料制成的纯乙基酒精;2)伏特加酒;3)水果蜜酒类;4)加酒精的饮料、加酒精的果汁及植物香脂;5)葡萄酒;6)白兰地;7)香槟酒;8)啤酒;9)葡萄酒原料;10)烟草制品;
11)其它含烟草制品;12)鲟鱼及鲑鳟鱼,鲟鱼及鲑鳟鱼鱼子酱及其制品;13)黄金、白金、白银及珠宝制品;14)经加工或特殊加工的毛皮(不包括鼹鼠皮、家兔皮、狗皮、鹿皮、熟羊皮);15)纯天然毛皮制品,包括大衣、半长大衣、夹克、短外套、披肩、大围巾(妇女用),(妇女)、毛皮领、围巾、帽类、毛皮大衣(鼹鼠皮制品、家兔皮、狗皮,鹿皮、熟羊皮制品除外;16)大衣、短大衣、短外套、带有毛皮装饰的披肩、鼹鼠皮、家兔皮、狗皮、鹿皮、熟羊皮除外;17)真皮服装;18)水晶玻璃制品及灯具;19)汽车(航空用除外)、柴油燃料;20)小轿车;21)用火药及煤气做燃料的武器(国家权力机关所需要的除外)。
1.5消费税率根据应征进口商品的实物物量或海关课税价值的百分比确认并制定。
1.6增值税及消费税的计算及支付可以用坚戈,也可以用外币。按海关审报单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所收税款存入海关部门的暂存帐户,随后根据本细则7.4款所规定的日期以转帐的形式计入预算。
1.7海关部分在每个决算日的5号前向税务部门提交决算期限内的增值税、消费税的总额及进款入预算的报表。各州税务局、阿拉木图市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所提供的增
值税、消费税的总额和进款入预算的报表及延期付款情况不得迟于每个决算日的10号。
进口汽车关税2、支付增值税及消费税的单位(或个人)
2.1进口商品的法人及自然人都是纳税人(单位),增值税和消费税由报关员缴付,或由其他熟悉报关业务的人员缴付。如缴付其他海关费用,可根据货物的报关单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在延期缴纳税款时,支付责任由合同的持有者承担。在重新计算税款时,应包括由于海关总值变更对支付进口商品税款的负责有予以及征滞纳金的处罚。
3、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3.1以下商品免征消费税: 1)由自然人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阁确定额进口的商品; 2)用在国外购买的运输设备所必须的商品。该商品有助于站距间及途中的国际货途中的国际货运、客运及行李运输的转轨,并能消除事故; 3)在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之前被损坏的,不能用于制成品或材料的商品; 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阁指定的用于人道主义援助的进口商品; 5)用于慈善目的由国际组织、政府、国家提供的进口商品,包括提供的技术援助; 6)被没收的,无主义的贵重物品,包括转为国家继承的贵重物品; 7)外国外交人员
官方使用或其代表外使用的进口物品,以及代表处的个人和行政、技术人员使用的进口物品,包括和他们的家庭成员所用物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作为国际合同签约方,根据国际合同免税进口的物品; 8)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规定,在关税制度范围内免税进入哈萨克斯坦关境的商品,自由流通的商品除外(见本细则第9款)。
3.2以下进口商品免征增值税: 1)自然人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阁规定的定额,进口应征收消费税的商品; 2)在本细则3.112)条项下规定的进口商品(在征收消费税商品目录之外); 3)自然人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阁确定的定额所进口的免税商品;
4、消费税的计算 4.1依据海关法规定的海关课税价值或实物物量,是对进口商品征收消费税的客观依据。
4.2对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课税应征消费税的进口商品。以向海关审报商品价值的贷币来计算其税额。
4.3以欧州货币单位征收消费税税率的商品,主要根据对于商品实物物量计算其税额,对于商品单位为欧洲货币单位的商品征收消费税。
4.4按下列公式计算其消费税: ACI-BT×AI (所在地) ACI-消费税的金额 BT-商品数量 AI-商品单位为欧洲货币单位的消费税税率
5、增值税的计算办法
5.1对进入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商品,征收增值税的征税项目包括如下: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计算出商品的海关课税价值、海关手续费用、进口关税、进口商品消费税。
5.2进口商品的消费税计算按以下公式; 1)征收关税和消费税: HC-CTCN-AC×H/100 2)征收关税,但不征收消费税: HC-CTCII×H/100 3)不征收关税和消费税的商品; HCCTC×H/100;所在地,HC-增值税的金额,C-海关课税价值,II-关税总额,TC-海关手续费用总额,AC-消费税总额,AC-消费税总额,H-增值税率。
5.3根据自然人的选择征收的金额,可根据等量的海关手续费;进口关税和消费税的总额确定进口商品增值税的数额,以海关费用、关税,乘1.2的税率系数的办法计算,比如某自然人支付关税1200坚戈,海关手续费105坚戈,消费税(应征消费税的商品)3500坚戈,共4805坚戈,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是57664805×1.2)。
6、填写货物的报关单
6.1消费税数额的计算在货物报关单及其附页上; 如果商品按百分比税率征收消费税,则以申报商品海关价值的货币计算; 根据所提供商品的自然总量的单位按税率征收消费税。 注释:在这种情况下,在统计数据详情栏中表明实际支付数目和所支付的外汇名称。 在第47栏第1行指出支付的代码:"30"一、在计算消费税时用坚戈;"31"在计算消费税时所用外汇,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所提供的牌价为准。 47栏第2行附加额基础不填,在这种情况下计算消费税总额的基础如下: 根据第45栏指定的商品的海关价值的百分比率征收消费税; 根据第31栏右下分栏指定的商品数量,即所提供的实际数量按欧洲货币单位税率征收消费税。 在第3行第47栏税率中规定消费税的数额。 在第47栏第5行支付方式栏中旨出:--为通过银行的无现金帐户;--为用现金支付的税收总额;--为有条件的税款附加额。
6.2根据本细则6.1款的规定在办理刷唛商品手续时应填写货物报关单及附页。 6.3按申请商品报关价值的货币征收增值税。 注释:在这种情况下,在统计数字详情栏中应列出有关实际支付数目所支付的外汇名称,或延期支付税款的情况。 在第47栏第1行指出支付码:32-在计算增值税时用坚戈;33-在计算增值税时用外汇,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牌价为准。
2和附加额基础栏不填。 在第47栏第3行税率栏中规定增值税率的数目。 在第47栏第4行总金额栏可读出增值税率的数目。 根据第45栏商品的报关价值计算增值税,还包括根据报关单上的海关手续费,进口关税及消费税。 自然人根据本细则4.3计算增值税、海关手续费。进口关税及消费税总额是计算增值税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在第47栏中第3和指出税率是1.2 在第47栏第5行支付方式栏指出,--为通过银行的无现金帐户;--为用现金支付的税款总款;--为延期支付的税款;--为有条件的税款的附加额。
7、支付日期和规则
7.1做为在货物报关单上填写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付款凭据,应当附有支付银行的付款证明和单位分户帐的银行付款证明。该证明必须有单位第一把手及主任会计师的签字和单位的银行财务公章。
在进口应征消费税的商品时,根据海关暂存帐户的实际进款情况办理商品的进口手续。
7.2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总税款划入海关暂存帐户,海关根据银行证明监督其暂存帐户的时款情况。自银行接收付款证件之日起14天内,如税款没有进入海关的暂存帐户,海关将提请税务部门追索这笔税款,税务部门根据海关的要求将追回的税款划入海关的暂存帐户。
7.3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有关税收及其他必须支付的预算》(1995424日第2235号)的第70款及第152款中规定的条件,税务局长有权办理增值税的延期支付,税务部门负责监督,追回拖欠的增值税款。
7.4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在规定的范围内进口的商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如在每月的1号到5号进入海关的暂存帐户,则根据第1章第2条的增值税号010及第3章第16条中的消费税号在8号划入预算; 6号到10号进入海关暂存帐户的税款,则13号划入预算;11号到15号进入海关暂存帐户的税款,则18号划入预算;16号到20号进入海关暂存帐户的税款,则23号划入预算;21号到25号进入海关暂存帐户的税款,则28号划入预算;26号到31号进入海关暂存帐户的税款,则在下一个决算月的3号划入预算。
8、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规定 由于海关核定价格的变更,由付款人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海关可以退还其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款,自提交申请之日起,退款不迟于20天。根据海关制度要求,所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款,属于应退范围的,由海关部门退还,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款必须向海关有关部门提交如下证件: 1)付款人有关退款和索回增值税和消费税款的申请; 2)已填好的和海关已办理过的货物报关单,根据此单据计算和追索
税款; 3)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银行付款证明,单位分户帐银行的付款证,该证明必须有单位第一把手和主任会计签字及单位的银行财务公章; 4)货物的过境证明; 5)对于多缴和因不正确计算而征收的税款和消费税税款,应另外出示证明,证明所要求退回的税款和消费税税款,应另外出示证明,证明所要求退回的税款是因多征和因不正确计算而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