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一个自由港。一般进口或出口货物均毋须缴付任何进口关税,亦无任何关税限额或附加税。此外,亦不设任何增值税或一般服务税。但有四类商品,无论进口或在本地生产,均须缴税。上述四类商品分别为酒类、烟草、碳氢油类及甲醇(详见「应课税品」)。
一、进/出口报关
(一)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的法律规定
根据进出口(登记)规例(香港法例第60章)的规定,凡将物品进口或出口的人士,除豁免报关物品外,必须在物品进口或出口后十四日内向海关关长递交一份资料正确及齐备的进口或出口报关表。任何人士如未有递交所需报关表,均会被。进出口(登记)规例第3条列有多类获豁免物品,分列如下:
1.以联运提单或联运空运提单付运的转运货物;
2.运往外地的过境货物,在途经本港时停留在同一船只或航机而并无转运的货物;
3.由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武装部队进口或出口的物品;
4.运载船只自用或船上消耗的补给品,包括船用燃料;
5.运载航机自用或机上消耗的补给品,包括飞行燃料;
6.私人行李,包括经海关关长信纳为并非作贸易或商业用的进出口物品,但汽车则例外;
7.价值港币四千元以下的邮包;
8.任何物品——
(1)纯粹为广告物料并经清楚注明,且属免费供应的;
(2)纯粹为任何产品的样本并经清楚注明,且令海关关长信纳为宣传有关产品而免费分发的;
(3)价值港币一千元以下的任何产品的样本并令海关关长信纳为宣传有关产品的;
(4)祗供展览用的进口物品,并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物品将於展览完毕后再出口,而不会在本港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处置;
(5)祗供展览用的出口物品,并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物品将於展览完毕后再进口;
(6)按照上述第(v)节出口供展览后再进口的物品;
(7)领有暂准进口证,并按照其规定进口或出口的物品;
(8)祗供体育赛事用的进口物品,并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物品将於赛事结束后再出口,而不会在本港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处置;
(9)祗供体育赛事用的出口物品,并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物品将於赛事结束后再进口;
(10)按照上述第(ix)节出口供体育赛事用后再进口的物品;
9.本港注册或领牌的渔船直接从捕渔处运到本港的咸水鱼,包括可供食用的甲壳类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同类海产食品;
10.私人礼物而受礼人无须付款者;
11.使用过及空的运货箱,并属:
(1)经常进口及出口的;及
(2)纯粹为运载物品进出口用的。
12.由提供国际航空服务,而主要办事处设於香港以外地区的空运企业所进口或出口的各部份飞机零件。惟该等部份或零件必须充作以下用途:
(1)修理或保养该企业自置或租用,并用以服务於任何国际航线的飞机;或
(2)为同样用途与其他同类性质空运机构以不牟利方式交换其他飞机部份或零件;
13.由提供国际海空货运服务,而主要经营地点设於香港以外地区的运输企业所进口的任何物品。惟该等物品必须充作并实际上用於修理及保养由该机构管理的运货箱,而这类运货箱是用於国际海空货运服务的;
14.任何国家的法定流通钞票及硬币;
15.任何电台及电视台的制作及广播设备及经特别改装的电台或电视台车辆及其设备,而:
(1)该等制作、车辆及设备是由在香港以外地区定居的人士或居民所拥有及进口;及
(2)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等制作、车辆及设备准备於香港使用完毕后再出口;
16.当进口或出口时作为一种运输工具之任何交通工具。惟当作货物或货物一部份进口或出口的则除外。
(二)进出口报关分类
共分六类
1.非食品类的进口报关(表格一)
2.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内附录一所列的食品类的报关(表格一A)
3.出口/转口物品(香港制造的成衣及鞋履除外)的出口/转口报关(表格二)
4.《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第318章)附表所列的香港制造成衣及鞋履类的出口报关(表格二A)
5.进口报关(属豁免报关费的物品)(表格一B)
6.出口报关(属豁免报关费的物品)(表格二B)
进口汽车关税(三)如何递交进/出口报关单
1.直接电子报关服务
报关单须以电子方式,透过下列政府委聘的服务供应商(简称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递交:
商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商贸易」)查询热线:82010082
网址:-ts.hk
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贸易通」)
查询热线:25991700
网址:adelink.hk
凡将物品进口或出口人士向服务供应商登记后,便可利用其提供的前端服务配套,例如用户软件或网上电子报关表格,把需要的资料编成规定格式的信息。加上有效的电子签署,电子报关单便可传送到服务供应商的系统。
若报关单符合格式要求,得到服务供应商的系统接纳,系统便会发出「收妥信息」给报关者,报关单的电子信息亦会即时传送到政府的系统。
报关人士将会与有关的服务供应商结算所需缴交的政府报关费及服务供应商服务费。
另一方面,若报关单不被服务供应商的系统接纳而需退回,系统便会发出「错误信息」给报关者。报关人士必需作出适当处理后再递交报关单。
凡将物品进口或出口人士必须注意,任何未能在物品进口或出口后十四日内递交的报关单需要缴付逾期报关及有可能被检控。
2.经指明代理人的纸张转电子报关服务
服务供应商亦可透过分布本港各区的服务代理网络,提供不同的服务把纸张报关单资料转为电子信息。
凡将物品进口或出口人士只需填写一份特定的纸张报关授权表格,服务代理便会将填写在表格上的资料转为电子信息,经有关服务供应商再传送到政府。纸张转电子信息服务将收取额外服务费用。
(四)所需文件
商品清关须办理下列文件:
——舱单
——扣留通知书副本(如有)
——提单、空运提单或其他类似文件
——发票、装箱单
——其他文件,如进口证、移走许可证等。
二、应课税货品
进出口酒类、烟草、碳氢油类及甲醇到香港均须缴付税款。进出口商应向香港海关申请进出口牌照。此外,亦须持有移走/出口许可证(详见香港海关网站「申请牌照及许可证」)。
三、禁运货品
禁运货品乃指进出口条例(香港法例第60章)及其他香港法律禁止或管制进口之货品。进出口商如有意进口禁运货品,须事先取得进口证、许可证或证明书。
禁运货品包括危险药品、制造危险药品或精神药物所需的化学品、械及军火、战略商品、药剂产品、药物、放射性物质、辐照仪器、无线电发送器具、濒临绝种物种、动植物、除虫剂、耗蚀臭氧层物质、纺织品、未经加工钻石及若干食品。(详见香港海关网站「禁运货品」。)
四、转运货物豁免许可证方案
根据工业贸易署采用的若干条件,凡按转运货物豁免许可证方案下注册的船务公司、运输公司、航空公司及其委任之代理商,在转运下列各类货物时,均毋须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香港法例第138章《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2条所界定的药剂产品及药物,但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险药物条例》第2条所界定的危险药物除外;
香港法例第549章《中医药条例》第2条所界定的中成药,以及该例附表1所指明的中药材及附表2所指明的5种中药材,即:凌霄花、制川乌、制草乌、威灵仙及龙胆;
香港法例第296章附属法例A《储备商品(进出口及储备存货管制)规例》附表所订明的食米;
香港法例第60章附属法例A《进出口(一般)规例》附表1第I部所列明的冷藏或冷冻肉类及家禽;及
香港法例第60章附属法例A《进出口(一般)规例》附表1第I部及附表2第I部所订明的未经加工钻石。v.hk/tc_chi/import_export/tces/tces_maincontent.html
查询转运货物豁免许可证方案之有关详情,可与工业贸易署舱单查核分组联络,地址为香港九龙弥敦道700号工业贸易署大楼4楼409室,电话:(852)23985565或(852)23985656,传真:(852)23983747。
五、审单和查验
香港海关通过文件检查(例如舱单),必要时进行货物检查,实施进出口货物管制。货物检查以抽样形式进行。抽选之货物将被拘留,并由海关关员进行货物检查。
(一)进口
倘若一批货物被香港海关抽选作货物检查,进口商及其代表可向船务公司、航空公司及运输商查询有关通关程序的资料;或根据进口形式向下列香港海关办事处查询:
航空
(852)21164130/22860157(24小时)传真:(852)21164201
海路
货柜货物-电话:(852)24108045
(星期一至星期五-由早上八时至晚上十时三十分)
(星期六-由早上九时至下午五时)
传真:(852)24202429
海运货物-电话:(852)25347188(24小时)传真:(852)28541280
内河船货物-电话:(852)21808977/4635
(星期一至星期五-由早上八时十五分至下午六时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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