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税贸易总协定概述
长期以来,人们常存疑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究竟是一个“协定”,还是一个国际组织。历史地看,关贸总协定仅是“国际贸易组织草案”中有关关税减让和部分贸易政策条款合并形成的一个临时性的适用议定书。它一直作为一项临时性的多边协定,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作用,并以“缔约国全体”这一名称来行使其职能。目前,在与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的交往中,关贸总协定已被作为一个非正式的专门性国际贸易组织机构,其总部设在日内瓦。
关贸总协定是二次世界大战后,由美国倡议,在其盟国之间建立的。其目的是在多边基础上相互削减关税,消除国际间的贸易壁垒,促使世界贸易自由化。最初由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起临时生效。截止1991年10月,关贸总协定共有103个正式缔约国。关贸总协定作为一项多边贸易协定,目前调节着90%以上的世界贸易额,被国际社会视为同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列的三大经济支柱。
关贸总协定的宗旨是:缔约国各国政府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在处理他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
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希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并对上述目的做出贡献。关贸总协定自成立以来,遵循这一宗旨,经过多次关税减让谈判后,缔约国关税已较大幅度削减,世界贸易额已增长了10倍以上,促进了各缔约国生产和贸易的发展,从而保证了充分就业、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巨大持续增长,以达到提高生活水平的目的。也正因为如此,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已从1948年的23个国家增加到目前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除日本和德国外,绝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这些发展中国家深切地感受到,要发展民族经济,就必须扩大对外贸易。而进入关协不但可以获得同别国一样的关税减让,并且还可以享有在对发达国家制成品出口上,不要求互惠的普惠制特别优惠待遇。从这个意义上讲,关贸总协定的意义不仅在于它建立起了第一个准国际贸易体系,对促进贸易和减少差别待遇具有一定意义,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关贸总协定是一项含有一整套多边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契约。就其条文内容看,由前言和四个部分组成,共有38个条款,9个附协定和1份“暂时适用协议书”。现行的总协定条款非常复杂,但可归纳为以下几项主要原则:
第一项贸易原则:无条件最惠国待遇。这是指,一个国家给予任何一个贸易伙伴的优惠条件,必须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所有贸易伙伴,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称为受惠国。无条件和无歧视是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精神。
第二项贸易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原意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船舶到另一个国家应被视为其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不得歧视。关贸总协定是指产品而言,凡进口产品,应得到进口国本国产品的待遇。它意味着外国产品一旦进入一国境内,应享有同该国生产的同类产品在国内税收和法令方面的同等待遇。
第三项贸易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关税减让以互惠互利为基础,旨在降低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碍商品进出口的高关税。关贸总协定承认关税手段是合法的,用来限制或鼓励进口、出口。但是,主张削减关税。关税定的太高,就会造成贸易障碍,不利于自由贸易的发展。
第四项贸易原则:消除数量限制(要求原则上取消)。指关税的最主要的贸易壁垒:限制数量。实行数量限制就是限制国外产品进行竞争,限制自由贸易,所以要求消除。但在某些方面例外(主要指农产品),默认数量限制的存在。
其他还有一些节制自由贸易的条款,即:反倾销、反贴补和保障条款。
二、关贸总协定的贸易回合
在关贸总协定40多年的历史中,每当贸易保护主义阻碍了国际贸易自由发展时,就要发动一轮多边贸易回合,以限制贸易保护主义的蔓延。在关贸总协定主持下,从1947年至今已举行了8次多边贸易回合。
第1次多边贸易回合: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内瓦举行。有23个国家参加(包括中国),通过谈判,达成双边减税协议123项,涉及商品税目45000项。
第2次多边贸易回合:1949年4月至10月在法国阿南栖举行,有33个国家参加,通过谈判达成双边减税协议147项,涉及关税减让5000项。
第3次多边贸易回合: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美国多尔基举行,有39个国家参加,减税协议150项,涉及关税减让8700项。
第4次多边贸易回合:1955年底至1956年5月在日内瓦举行,28个国家参加,通过谈判使占进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
第5次多边贸易回合: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这次又称“狄龙回合”,有45个国家参加。通过谈判,使占进口值20%的商品平均关税降低20%,涉及49亿美元的贸易额。
进口汽车关税第6次多边贸易回合: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这次谈判又称“肯尼迪回合”,共有54个国家参加。通过谈判,工业进口关税下降35%,影响贸易额400亿美元。这次谈判第一次包括非关税壁垒的内容,通过了第一个反倾销协议。
第7次多边贸易回合:1973年9月在东京举行,又称“东京回合”,一度被称为“尼克松回合”。这次谈判延续到1979年4月结束,有99个国家参加。东京回合的谈判与前6次谈判的主要区别在于:前6次主要是磋商降低缔约国的关税率,而这次谈判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其中主要是建立了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安排的法律条款,另一个是对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加以改进。
第8次多边贸易回合:即目前正在进行的“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国家达108个。乌拉圭回合在大多数谈判领域都取得了显著进展。本来预计于1990年12月在布鲁塞尔的贸易谈判委员会部长会议上结束,但是在农产品方面未能就承诺削减政府财政补贴和市场准入限制达成谅解。这一失败使部长们做出了
延长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决定。
三、我国与关贸总协定的历史关系及现状
我国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缔约国。1947年4月至10月,国民党政府应邀派代表团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由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召开的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第二届筹委会,参加了拟定关贸总协定的工作,与18个国家举行了关税减让谈判,就627个税项减让了188个税项。其中汽车关税由60%减至30%,照像机由80%减至25%,烟叶由30%减至10%等。这次谈判平均降低关税率55.2%。参加签署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48年初,参加签署了联合国世界贸易与就业会议的最后文件和《临时适用议定书》,成为关贸总协定的创始缔约国之一。1949年上半年,国民党政府又派代表参加了在法国阿南栖举行的关贸总协定第三届缔约国大会,参加了第二轮多边关税减让谈判。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美国授意台湾当局宣布退出“关协”。按“关协”规定,这是非法行为,12个国家援引关贸总协定第27条撤回了对中国的关税减让。1965年“肯尼迪回合”谈判中,台湾派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谈判。70年代,我国同多边国家发展了经贸关系,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震动了关贸总协定组织,其立即决定在政治上考虑联合国的决定,取消了
台湾的观察员资格,向中国打开了大门。由于国内正处于后期,极左统治猖獗,因此,“入关”工作始终未能列入政府议程。我们失去了一次极好的“入关”机会。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贸易事业蓬勃发展,奠定了加入关贸总协定的经济基础。加入关贸总协定已经成为势在必行的问题。1982年11月,在不损害缔约国地位的前提下,中国首次派出代表团,以观察员身份列席总协定第38届缔约大会。同年中国政府确定了“以恢复方式参加关贸总协定,而非重新加入;以关税减让作为承诺条件,而非承担具体进口义务;以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享受相应的待遇,并承担与我国经济贸易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三项重返关贸总协定的原则。1986年我国正式向关贸总协定理事会提出要求恢复中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席位的报告。总协定理事会收到我国的正式申请后,很快组成了中国工作组,并在1987年开始了工作,工作组至今已开了12次会议,目前谈判已进入第二阶段。
四、加入关贸总协定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一旦成为关协缔约国,就可以享受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具体为:
1.稳定的多边最惠国待遇。中国一旦进入关贸总协定,依据总协定第一条,就可立即无条件
地取得所有缔约国的最惠国待遇。这种最惠国待遇是长期的、稳定的。而我们现在的双边贸易最惠国待遇是不稳定的。
2.参与制定国际多边贸易规则。作为缔约方,可以主动参与制订和修改国际贸易规则。
3.可以取消或减少歧视性数量限制和其它歧视性待遇,有利于克服各种非关税壁垒。
4.利用多边贸易争端解决的机制。
多边贸易规则是100多个缔约国共同遵守的规则,不容易被个别国家随意改变。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贸易争端时,为维护共同的规则,可以做出较为公正的裁决。
5.可以获得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总协定允许在幼稚工业保护、出口补贴、关税弹性保护、国际收支平衡及贸易争端解决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加优惠的差别待遇。
根据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我国进关后,应承担的义务和采取的措施主要是:
1.承担减让关税义务,目前我国的关税比较高,国家已开始调整减让。
2.减少非关税壁垒,保留的要增加透明度。适当开放市场,同时保护民族工业,改变大部分靠行政审批为大部分靠关税调节的措施,保护的方法要符合关贸总协定的规定。
3.制度规定要有透明度,及早公布。
4.制定的法规、制度要考虑符合关贸总协定的要求。全国要实行统一的外贸法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