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对比
中国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对比
天津
1、对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优惠政策:
1.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 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2.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 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 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3.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 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 100% 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 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 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100%标准给予 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 助。
4.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 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 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 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 部分予以奖励。
来源:2012-12-28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
2、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 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出 租方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的融资租赁出租方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在增值税专用
发票稽核信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
理退税。属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的退税申请,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 所列货物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来源:2012-08-10《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 理办法》的公告
3、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政策:
1.对采取先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分批退税 即,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收取租赁船舶租金的进度分批退税。
2.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租赁船舶 在所有权真正转移时予以一次性退税。
3.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在租借期间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的 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对非留购的融资租赁出口租赁船舶出口不退税,无论在租赁期 满之前,还是期满之后,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海关不征收进口 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来源:2010-03-30《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 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
4、飞机租赁企业税收政策:
1.项目公司开展业务前可每季度进行一次纳税申报。融资租 赁业务出口免税按项目报批。保障飞机租赁企业发票需求。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购 机环节免征购销合同印花税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
2.在对飞机租赁企业实施的税收政策上,要求积极落实《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购机环节免征购销合 同印花税。
来源:2015年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 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5、融资租赁企业租赁物出口退税:
推行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经验。为融资 租赁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以及出口退税 申报等创造便利条件,出口退税办结时间为10个工作日。
来源:《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 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 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4〕11号)
上市、挂牌融资租赁企业财政资助:对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在津项目投资的本 地企业、重组我市问题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 迁入我市的重组方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 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给予 一次性专项补助。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 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对于符合专项扶持资金 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备的企业,市金融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 财政局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
来源:《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津政 办发〔2012〕59号)
上海自贸区
1、2016年8月,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 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 目计税贴花。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6〕32号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2号)第2条:“主管融资租赁船 舶出口企业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的认定、审核 审批及核销等管理工作。”将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免)税纳入审批
来源:2014年8月8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 局《关于公布<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通知》(沪 国税法〔2014〕16号)
3、融资租赁出口退税政策:
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 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1.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 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2.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
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 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3.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 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来源: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
4、财政补贴政策:
1.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 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
2.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 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 1%的补贴 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3.对融资租赁企业在浦东新区注册或追加资本金给予一次性财政 补贴,金额最高可达 1500 万元。
来源:2012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 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进口汽车关税5、对融资租赁企业实施激励措施:
1.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对融资租赁 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贴。
2.对新引进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给予一定补 贴。对增资一定规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对新区的新增贡献程度 适当加大补贴。
3.对在浦东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购房补贴。
4.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新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特别鼓励 其开展船舶、飞机租赁等航运租赁业务,按其业务量,给予一定补 贴。
5.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购入 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给予一定补贴。
6.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一定登记费补贴。
7.对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在上海综合保税区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的 飞机和船舶租赁项目子公司,加大补贴力度。
8.新区内的政府采购,公用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政府 财力投资项目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
来源:2012年7月26日,浦东新区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 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202号)
6、融资租赁企业财政资助:
1.对新引进到位资本金超过1亿元(含)的融资租赁企业,参照 《浦东新区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和购房补贴。对本办法施行日前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未享受本办
法规定的.一次性奖励政策的,鼓励其进行增资扩股,根据增资规模 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 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 0.5%的补贴;对为新区企业提 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 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
3.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 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
4.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 额 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单一企业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 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 500 万元;
5.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 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额为 10 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 补贴额最高为200万元。
来源:2010年7月,上海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财 政扶持办法》
7、“对新引进的大型融资租赁企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营业收 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来源:2005年12月,上海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 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 [2005]294 号)》
广东自贸区
前海:
1.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 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 租赁方式租赁给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 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2.享受保税港区政策:认定注册地址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红线范围 内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为前海湾保税港区内企业,享 受保税港区政策。
3.进口飞机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前海湾保税港区融资租赁或租赁 项目子公司,进口空载总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并租给境内航 空公司时,可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减免 税管理的通知》(署税法[2011]88号)规定,选择由融资租赁公司与 境内航空公司共同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且其承 租人可采取航空公司报关、租赁公司报备的方式享受国家相关规定 的优惠税率。
4.大型设备跨境业务税收优惠政策:允许注册在前海湾保税港区 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租赁项目子公司,从购入飞机、船舶或大 型设备实行保税监管,并办理有关进境备案手续,租赁给境内区外 企业时,由境内承租人按照租赁方式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允许选择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承租人共同向海关出具承 诺保证书的方式提供税款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