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4.12.30 |
施行日期 | 2015.02.01 |
文号 | 苏交规〔2014〕8号 |
主题类别 | 行政许可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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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的通知
苏交规〔2014〕8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
为认真贯彻《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工作,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省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经第8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2月30日
附件
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工作,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工作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五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车辆条件
1、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取得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卫星定位行车信息系统设施;
3、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公交车辆”)的相关要求。
(三)设施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汽车牌照安装新规定 3、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信息监控系统,并与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连通。
(四)资金条件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五)人员条件
1、驾驶员应当取得与车辆类型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从业考核合格,其数量应当大于公交车辆数量;乘务员、调度员应当经从业考核合格;
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100辆公交车辆不低于1人,超过1000辆以上的最低不少于10人;
3、配备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管理制度条件
1、有完善的经营方案;
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新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新增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符合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线网规划要求;
(三)有合理、可行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方案;
(四)有与经营方案一致的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车辆和设施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变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走向、站点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线网规划要求;
(二)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沿线道路交通条件、客流市场供求情况发生变化;
(三)有利于提升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服务水平,更加方便众。
第七条 申请终止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或客运线路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90日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终止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的,应当有线路终止运营后影响分析和有关客流断面的替代线路运营方案。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八条 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厂牌型号、类型等级、额定载客人数等);若拟投入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车辆基本情况汇总表、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卫星定位行车信息系统、IC卡刷卡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安装核查证明;
(五)企业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平面图以及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或者提供使用证明,租赁场地的需要提供与产权所有人签订三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具体面积要求由设区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等确定并公布);
(六)企业注册资本资信证明;
(七)聘用或者拟聘用管理人员清单,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专业人员清单;
(八)经营方案文本,包括:经营线路规模、经营模式、组织机构等;
(九)企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服务规范制度、投诉处理制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统计、档案管理等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新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申请表》(附件2);
(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申请线路运营方案、可行性报告,具体包括线路名称、起讫点、途经站点,拟配备公交车辆数量与车型,首末班时间、日发班次、班次间隔,道路、场站服务能力分析,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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