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总运〔2015〕313号,以下简称《箱规》)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成都铁路局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内各级管理机构,各集装箱办理站(包括办理集装箱运输的货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集装箱中心站,下同)。
第三条车务站段应配备集装箱运输专业管理人员,负责集装箱日常运输组织和安全管理工作。集装箱办理站应设置集装箱货运员,负责集装箱运输管理、运输组织和装卸车组织等工作。
第四条车务站段应根据本《办法》和总公司、路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集装箱运输实施细则,报路局备案。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开办申请。
1.集装箱业务的开办和停办,由办理站根据货源和办理条件提出申请上报站段,站段按照《箱规》第十一条规定审查合格后以正式公文(格式参见附件1)上报路局货运处,货运处核实办理条件后,报铁路总公司审核公布。
2.专用线、专用铁路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开办,应满足《箱规》第十一条规定和符合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有关规定,由产权单位向接轨站提出申请,接轨站报所属站段审查合格后,站段以正式公文(格式参见附件1)上报路局货运处,货运处核实办理条件后报铁路总公司审核公布。
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的集装箱按标准箱办理:
1.20英尺箱规格不得超出6058×2438×2896(mm),最大总重不得超过30.48t,角件位置与20英尺集装箱吊具匹配。
2.40英尺箱规格不得超出12192×2438×2896(mm),最大总重不得超过30.48t。角件位置与40英尺集装箱吊具匹配。
3.箱体一端开门,箱内外无压力差、无温差。
第七条非标集装箱上路运输按《箱规》第九条执行。未公布运输条件的非标自备箱申请上路运输,站段要以正式文件(含发站、到站、箱体规格、最大总重、CSC牌照及箱体照片等内容)上报货运处,由货
运处或总公司按照《箱规》第九条规定的权限公布运输条件后方可上路运输。
第八条集装箱办理站因站场施工、龙门吊大修等需临时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时,需提前一个月逐级上报停限装,由铁路总公司公布。装卸机械临时故障影响集装箱装卸作业时,办理站应逐级上报所属站段和货运处,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修,确保生产正常进行。
汽车牌照安装新规定第九条办理站要加强集装箱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报告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发站不得受理承运:(1)标记、标牌不全、涂改或模糊不清。
(2)无检验日期或连续检验计划,超检验时间,超报废期限。
(3)无金属铭牌、铭牌与箱体箱号不一致、铭牌记载内容错误。
(4)箱体质量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要求的。
(5)非标自备箱未公布运输条件的。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条集装箱运输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集装箱运输管理和山区铁路安全保障体系,
完善集装箱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办法,强力推进集装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量化检查标准,狠抓现场作业卡控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及时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并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集装箱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路局和站段负责管内集装箱运输生产组织和经营管理,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城厢、团结村集装箱中心站的货运作业和安全管理由中心站负责。
第十二条集装箱运输发生货损时,按《铁路货运损失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集装箱运输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集装箱装箱基本要求:箱内货物必须装载均匀、
码放稳固。货物品名必须与装载清单记载一致。箱内货物装载按《成都铁路局通用集装箱箱内货物装载管理办法(暂行)》(货函〔2011〕31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集装箱办理站必须具备称重条件,并逐箱称重。重箱重量不得超过规定最大总重和运输条件限制重量。发送集装箱超过规定最大总重和运输条件限制重量的,办理站要纠正后方可运输。到达集装箱超过规定最大总重时,按《价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集装箱门吊称重(含发送空箱)应打印磅单留存。发送重箱磅单在不影响票据装订质量的情况
下,按批粘贴在站存货票的适当位置或装车清单上,到达重箱磅单按批粘贴在装车清单上,发送空箱磅单自站留存。无打印功能的正面吊应在司机室适当位置安装监控设备,全程记录作业过程中的称重数据,并留存三个月。使用具备联网称重功能信息系统的中心站等集装箱办理站可不执行本条。
第十六条所有发送重箱实行立照存查制度,站内装箱由车站负责拍照,发送重箱由托运人负责拍照并及时将照片提供给车站存查,每箱须拍照3张。装箱一半时箱门全开拍1张,拍清箱内货物装载状态和内箱号。装箱完毕时拍2张。拍照时箱门全开拍1张,左箱门打开、右箱门关闭拍1张,应能看清箱内货物装载状态和箱号。照片按日期保管,留存三个月。
第十七条集装箱装卸机械设备的准入和管理,严格按特种
设备和装卸有关规定执行。集装箱装卸机械应取得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操作人员应具备特种设备操作许可证。
第十八条集装箱装卸机械设备作业必须封闭作业区域,安设有效的物理隔离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配备足够安全防护人员,配置有效信号指挥工具;作业时,防护人员须站在安全位置并佩戴明显标识;严禁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车辆入场;严禁人机同时作业。严禁火车、汽车同一批作业。
第十九条开箱检查,防止匿报和夹带危险货物的规定。
1.办理站应成立集装箱运输安全检查抽查小组,对发送重箱进行防匿报和夹带危险货物的抽检。
2.办理站要建立集装箱客户台账(附件2),对集装箱客户实行信用分级管理,评判标准及抽检比例见下表。
客户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判标准抽检比例优从未发生过匿报和夹带危险货物 1%
良5年前发生过匿报和夹带危险货物 10%
合格5年内发生过匿报和夹带危险货物 25%
不合格2年内发生过匿报和夹带危险货物 100%
3.抽检时应立照存查,每箱须拍照两张,拍照时箱门全开拍1张,左箱门打开、右箱门关闭拍1张,应能看清箱内货物和箱号,并与装箱照片比对,有异状应立即组织卸箱复检。照片按日期保管,留存三个月。
4.站段货运管理部及安全科,应定期下站组织抽检并做好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