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1.122 标准号122:摩托车制动系统
S1.范围此标准明确了摩托车制动系统的性能要求。
S2.目的此标准的目的是确保摩托车在通常及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性能。
S3.应用此标准应用于摩托车。
S4.定义
制动间距 指从一次制动的开始到下一次制动的开始的距离
制动初始温度 指任一次行车制动前0.2英里时温度最高的制动膜片的温度。
滑移数 指根据美国实验与材料协会(ASTM)办法E-271-70(1974年7月修订)测定的40mph时的道路摩擦阻力(忽略供水因素,该方法在7.1 和7.2中论述)停车距离 指从开始制动处到车辆停止处之间的距离
分立行车制动系统 指由两个或以上被一个独立控制器开动的子系统构成的制动系统,这样因分压量造成的一个子系统中的渗漏(除对所有子系统都常见的套管结构缺陷外)不会影响其他子系统的工作。
S5.要求 每辆摩托车,在以S7中所述流程测试时,都应遵循S6中所述情况下的要求。相关测试流程见注释。
若摩托车不能达到一确定速度,则其行车制动应能够停止以5mph的倍数,即比一英里内达到速度少4mph至8mph的速度行驶的车辆,停车距离应不超过表1所注明的值。
S5 .1所需装置—分立行车制动系统 每辆摩托车都应具备一个分立行车制动系统或两个独立驱动的行车制动系统。
S5 .1.1机械行车制动系统 任何机械行车制动系统部件的缺陷都不应引起车辆其他行车制动系统的制动能力的丧失。
S5 .1.2液压行车制动系统 液压行车制动系统的渗漏缺陷不应引起车辆其他行车制动系统的制动能力的丧失。装有液压行车制动系统的摩托车应有S5 .1.2.1和 S5 .1.2.2中所述设备。
S5 .1.2.1制动总泵蓄油箱 制动总泵中,每一制动回路需具有一独立的蓄油箱,且每个蓄油箱加注口必须有密封盖,封缄及固定密封盖的装置。每个蓄油箱最小容量为所有由其供给的车轮制动分泵或钳盘式活塞从全新、完全缩进状态到彻底磨损状态引起的总流体驱替的 1.5倍。考虑到不确定因素,应考虑最坏的状况。S5 .1.2.2蓄油箱标识 每辆摩托车需有如下关于制动液的警示(字体至少  3.5英寸高):
警告:取下前请清洁加油口盖。仅使用密封容器中的    液(根据49CFR 571.116,比如DOT3所述选择建议的制动油类型)。
上述文字应当:
(a)永久性粘贴,雕刻,或浮刻;
(b)置于一眼就能看到的地方,在制动液蓄油箱加油口盖上或距其4英寸范  围内:
(c)如非刻入,使用与背景对比强烈的颜;
S5 .1.2.3分立行车制动系统 除S5 .1.2要求的设备之外,每辆有分立行车制动系统的摩托车应有故障指示灯,如S5 .1.3.1中。
S5 .1.3.1故障指示灯
(a) 应在驾驶员前方清晰视野内,安装一个或多个电子操纵行车制动系统故障指示灯,并如下开始作用:
(1)在对行车制动器施以不大于20磅踩踏力时或之前,行车制动系统任何部件发
生压力故障情况下,(而不是发生于分路式整体型主缸系统刹车主缸体或行车制动系统故障指示灯体的结构性故障)
(2)在没施加踩踏力情况下,主缸储液室刹车油液面低于制造商规定的推荐液面高度以下,或少于储液室一半,后者更严重。
(a) 点火开关从“关”移到“开”位或“启动”位置时,所有故障指示灯都应开始作用。
(c) 除S5.1.3.1
(b)所要求的瞬间作用外,当点火开关在“开”位,只要此种状态存在,每个指示灯一旦发生作用,就应当维持其状态。当点火开关移到“启动”位置,被点亮的指示灯应当在点火开关返回“开”位时熄灭,除非行车制动系统中存在故障。
(d) 每个指示灯都应有一个红镜头,其上标注图例“Brake Failure刹车失败”或者靠近镜头,标识以不少于3/32英寸的文字,该文字在月光下照亮时应对驾驶员清晰可见。
S5.1.4 停车制动器:每种3轮摩托车都应装备摩擦型停车制动器,该种制动器用单一机械方法保持接合。
S5.1.5 其他要求:刹车系统安装后,应当能够直接或不拆除刹车鼓,使用反光镜从    上观测到鼓式刹车器蹄片摩擦衬垫厚度。
S5.2 行车制动系统—第一(磨合前)有效性
S5.2.1 行车制动系统。行车制动器应当能够在不超过表1第1栏规定的刹车距离内把车从30mph和60mph刹停。
S5.2.2 局部行车制动系统。摩托车上的每个独立作用的行车制动系统都应当能够在不超过表1第2栏规定的刹车距离内将30mph和60mph的车停止。
S5.3 行车制动系统—第二有效性
行车制动器应当能够在不超过表1栏3所规定的刹车距离内,将30mph、60mph、80mph(多样5mph,即4-8mph,小于1英里内所达到的速度<;如车速95mph或以上>)的车停止。
S5.4 行车制动系统的衰退与恢复。 这些要求不适用于机动车,其在1英里内所达到30mph或更低。
S5.4.1 基线检验/核对—最大和最小踩踏力
建立衰退性基线检验平均值时使用的踏力和操纵杆力应在S6.10(S7.6.1)规定的限制范围内。
S5.4.2 衰退性试验。每辆摩托车都应当能够从60mph车速,每次停车不少于15f.p.s.p.s进行10次衰退性测试停车。
S5.4.3 衰退性恢复实验。
每辆摩托车应当能够进行5次制动性的恢复停车。前4次每一次停车,踏力不超过400牛(90磅),手动刹车杆力不超过245牛(55磅)。第5次停车,踏力和刹车杆力在衰退测试基线检验平均力加89牛减44牛范围以内,但不少于0牛(0磅)。
S5.5 行车制动系统—最终有效性
这些要求不适用于机动车,其1英里内可达速度30mph或更少。
S5.5.1 行车制动系统:行车制动器应当能够以符合S5.3(S7.0.1)的方式使车停止。
S5.5.2 水力行车制动系统—局部故障。如果出现受压部件渗露故障,(而非S5.1.3.1<a><1>),行车制动系统剩余部分应当能够继续运作并能够在不超过表
1栏4规定的刹车距离内,使30mph和60mph的车停止。
S5.6 停车制动系统。停车制动器应当能够在30°斜坡上,使摩托车在前后2个方向保持静止(满足制动轮推力限制)5分钟,同时对脚操作系统施力不超过90磅而对手操作系统施力不超过55磅。
S5.7 行车制动系统—浸水恢复
S5.7.1 基线检验/核对
建立浸水恢复基线检验平均数时,所使踏板力和杆力应在S6.10规定的范围内。S5.7.2 浸水后制动性能恢复试验(如S54.3)
S5.8 行车制动系统:每辆车都应能够完成S5所有制动要求,并且刹车摩擦片没有从蹄片或摩擦块分离,任何制动系统组件没有分离或破碎,刹车油、刹车分泵润滑油,主缸储液室盖、密封口或阻力装置没有渗漏。(S7.11)
S6 测试条件:S5的要求应当在下列条件下得到满足。当规定条件有范围时,摩托车应当能够满足条件范围内所有  要求。
S6.1 车辆质量。保持车辆整备质量+200磅(包括驾驶员和测试仪表器),增加质量分布在鞍型座位和行李架(如有的话)
发动机调速器S6.2 轮胎膨胀压力:膨胀压力是制造商推荐压力,增加S6.1中规定车辆质量的。S6.3:除非另有规定,所有停车都是在离合器分开情况下进行。
S6.4 发动机:发动机  速和点火正时设置按照厂家推荐,如车辆装有发动机调速器,应调节到厂家推荐标准。
S6.5 周围温度:32°F—100°F之间
S6.6 风速: 0
S6.7 路面:路面测试应在路面滑溜数为81的平路上进行。2轮摩托车测试路宽8英尺,3轮摩托车路宽为车轮全宽加5英尺。停车制动器测试路面应当是清洁、干燥、平滑的普通水泥混凝土。
S6.8 车辆位置:每次开始施加制动时,车辆应列于路面中央,在车辆任何部位没有离开测试路面和没有任何车轮锁死情况下停车。
S6.9 热电偶:如图表1所示,制动器温度由安装在最大承重刹车蹄片或摩擦衬块长、宽正中央的热电  测得,每个制动器一只。
S6.10 制动作用力:
除S5.3.4和S5.7.2(S7.6.3和S7.10.2)对第5次恢复性能停车的要求外,手动杆力不少于10牛顿(2.3磅)不超过245牛(55磅)。脚踏力不少于25牛(5.6磅)不超过400牛顿(90磅)。操纵杆初始施力点是刹车杆把手1.2英寸处,方向在同一平面上垂直于刹车杆围绕其旋转的把手。踩踏力的施力点是脚所接触的刹车踏板的中心,方向在同一平面上垂直于脚掌接触的踏板,踏板围绕此平面旋转。如图表2。
S7测试程序和顺序
每一摩托车,按照下列规定的程序和顺序测试时,都应当能够满足本标准的所有要求,同时没有替换任一杀车件,或者对刹车系统作出除S7.4允许外的任何调整。如果在表1规定的刹车距离内至少成功实现了S7.3, s7.5和s7.8规定的停车之一,该摩托车应当视为符合S5.2, S5.3和S5.5。
S7.1刹车预热  除S7.10外,测试程序中的第一次停车时,如果没有达到刹车器初始温度,以不超过10f.p.s.p.s.的减速度实施10次从30mph的停车,把刹车器加热到初始温度。独立操作的制动系统上,刹车器最冷和最热应当不超过10度F.
S7.2 测试前仪表检查  以不超过10f.p.s.p.s.的减速度实施不超过10次30mph 速度以下的停车,进行测试仪表的总体检查。如果需要修理,更换或者调整,应该在修理,更换或者调整后,再进行不超过10次的停车。
S7.3 行车制动系统—第一(磨合前)效能测试
S7.3.1行车制动系统  制动器初始温度在130°F -150°F之间时,从时速30英里停车6次,时速60英里停车6次。
S7.3.2 局部行车制动系统  对装有2个独立作用的行车制动系的摩托车,单独用每一个行车制动系,重复进行S7.3.1.
S7.4行车制动系统—磨合程序  以12 f.p.s.p.s.减速度从时速30英里停车200次,进行刹车器磨合。刹车间距应当是把刹车器初始温度降到130°F -150°F 所需的距离或者是1英里,以先到达的为准。每次停车后立即以最大速率加速到时速30英里, 并在实施下次刹车前保持这一速度。磨合后,按照厂家推荐调整刹车器。
S7.5行车制动系统—第二次效能测试 重复S7.3.1, 如果时速等于或高于95英里,从80mph停车4次,从时速5英里(即时速4-8英里, 少于1英里内达到的速度)停车4次。
S7.6行车制动系统—制动性能衰退与恢复测试  这些要求不适用于在1英里内可达到的速度是30mph或更少的机动自行车。
S7.6.1 基线检验停车。以每次10-11 f.p.s.p.s.的减速度从30mph停车3次。计算出这3次停车所要求的最大刹车踏板力和最大刹车杆力。
S7.6.2 衰退停车。以每次停车不少于15f.p.s.p.s. 从60mph 进行10次停车。第一次施加制动前制动器初始温度应当在130-150F. 后续停车施加制动前的制动器初始温度应当是间距中发生的温度。每次停车时尽可能快达到要求的减速度,然后再不少于整个刹车距离3/4的路程中至少保持这一速率。施加行车制动的间隔应当是0.4英里。最后一次衰退停车后以30mph的速度行驶1 英里,然后立即进行S7.6.3 规定的性能恢复测试。
S7.6.3 制动性能恢复测试。以每次停车10-11f.p.s.p.s.从30mph停车5次。制动间距不应当超过1英里。每次停车后,立即以最大速率加速到30mph,并在下一次停车前维持这一速度。
S 7.7行车制动系统—再磨合。重复S7.4, 不过把停车次数由200次改为35次。如果没有使用工具,再磨合后,应当调整制动器。这些要求不适用于在1英里内可达到的速度是30mph或更少的机动自行车。
S 7.8行车制动系统—最终有效性测试。这些要求不适用于在1英里内可达到的速度是30mph或更少的机动自行车。
S 7.8.1行车制动系统 重复S7.5包括S7.3.1.
S 7.8.2 局部行车制动系统。 更改3轮摩托车的行车制动系统,以便减少任一子系统制动能力的完全丧失。确定引起制动系统故障指示灯工作的主压力或者踩踏力。保持刹车器初始温度130°F -150°F, 30mph停车6次,60mph停车6次。每个子系统重复一遍。确定当主缸液面少于S5.1.3.1(a)(2)所规定的液面高度时刹车故障指示灯工作,并确定其符合S5.1.3.1(c). 每个储液室液面较低时,依次检查正确操作。本测试完成后,把行车制动系统恢复到正常。
S 7.9 停车制动测试  在制动器初始温度不超过150°F时开始,30度斜坡上向下驾驶摩托车, 摩托车纵向轴在坡度方向。用不超过90磅的力使用行车制动器停止摩托车,并将传动器置于空挡。施加不超过S5.6中规定的力应用停车制动
器。释放行车制动器,并使摩托车保持静止(满足制动轮推力限制)5分钟。使摩托车在同一坡度上保持向上位置,重复这一实验。
S 7.10行车制动系统—浸水性能恢复测试。
S 7.10.1 基线检验停车。以每次停车10-11f.p.s.p.s.减速度从30mph停车3 次。计算出这3次停车所要求的最大刹车踏板力和最大刹车杆力。
S 7.10.2 浸湿制动器恢复停车。完全释放刹车器,将后制动组全部浸入水中2分钟。接下来,完全释放刹车器,将前制动组全部浸入水中2分钟。全部浸湿操作不应当超过7分钟。将前制动器从水中拿出后,立即以最大速率加速到30mph, 不施加制动。达到该速度后,立即以每次10-11 f.p.s.p.s.从30mph停车5次。每次停车后(最后一次除外),立即以最大速率加速到30mph然后开始下次停车。S 7.11最后检查 全部测试完成后,按照刹车器摩擦片检验要求,检验组合状态下的制动系统。拆开制动器并检验:
(a)整个制动系统有否部件分离或破碎
(b)刹车摩擦片有否从刹车蹄片或摩擦衬块上脱离
(c)制动分泵、主缸和轴密封件有否刹车油或者润滑油渗漏
(d)主缸储液容量和阻力装置
(e)主缸标示是否符合s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