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二网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实现双方共赢,协同拓展汽车市场,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汽车仓储、汽车展示及销售等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应具备的条件
新疆汽车网
(一)乙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认可品牌文化,能遵守汽车厂家和甲方的网络管理规定;
2.能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在当地享有较高信誉;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各种经营证照齐全。
4.有汽车展示推介或销售经验;
5.有经营展厅60平方米以上,展场200平方米以上;
6.有较强的社会关系和公关协调能力;
7.有建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流程。
(二)乙方的店面及其它方面应具备的条件
1.乙方的店面必须符合品牌厂家的VI形象要求并经甲方验收通过;
2.乙方的店面必须至少有一台电脑、一个客户接待台和二个专职服务顾问;
3.车型配置价格表、安全操作流程、安全应急预案、服务流程、等须上墙;
第二条合作方式及期限
甲方同意乙方为品牌产品在地区设立展示厅,展示车辆价值总计约¥元(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具体金额以双方确认为准,车辆价格按提车时甲方商务政策确定的价格计算。
在合作期限内乙方承诺向甲方采购商品汽车目标为辆,并实现对终端客户销售。乙方应按约定目标另行提供分解到具体月度的购销计划。
合作期限:年月9 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元(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乙方无欠款、无未支付的违约金及其它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无息退还该履约保证金。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出现应支付甲方违约金或赔偿金等情形,甲方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所在市场拓展情况调整展示和销售产品的品种及市场区域。
2.甲方有权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调整对乙方的结算政策。
3.甲方同意在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后,甲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给予乙方投放一定数量的展示周转车辆,具体车型及数量以双方确认的《车辆交接单》为准。展示周转车辆经乙方验收合格后在《车辆交接单》中签章确认,《车辆交接单》作为车辆已交付乙方的凭证。
4.展示周转车辆为甲方为拓展市场投放的商品展示车,周转期为60天(自乙方接收车辆之日起起算),在客户或乙方未支付清车款前其所有权为甲方所有;甲方可根据需要对展示周转车辆进行调动,乙方无条件配合。
5.乙方向甲方调拨或购销车辆或甲方向乙方调回超周转期的展示车辆,产生的调拨费用及风险由乙方承担;在周转期60天内,因甲方原因调拨在乙方的展示周转车辆而产生的调拨费用及风险由甲方承担;调拨费用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调拨或购销车辆产生的运输费、装卸费、油费、路桥费、差旅费及路途交通风险等。
6.甲方有权随时对存放于乙方的展示周转车辆进行实物核实,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核查,并办理确认手续。
7.甲方有义务就产品知识、市场推广、业务流程等方面为乙方提供培训和其他支持。
8.乙方有权对投放的展示周转车的具体车型提出需求及调整要求,甲方应予以配合。
9.乙方有义务确保展示周转车的完好安全,并按甲方要求对车辆进行养护保洁(具体要求另行提供),对投放于乙方的展示周转车辆发生的一切损坏及损毁、丢失等,乙方负全部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10.乙方无偿提供场地用于摆放展示周转车辆;车辆合格证(技术参数表)、
保修手册等资料由甲方保管;乙方向甲方提车时应提供《提车证明》,以证明提车人代表乙方提取指定车辆。
11.乙方有义务就展示商品展开推介活动,大力拓展所在区域市场,保证实现本协议约定的销售目标;未能按约定完成销售目标,甲方有权另行选择其他合作商。
12.展示周转车辆销售成交的,乙方须在成交次日内向甲方全额付清车款;甲方收到全部车款后向乙方交付车辆合格证、保修手册等资料,并于当月28日前经双方核对确认后对已收全款车辆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13.乙方向甲方订购商品汽车(不含展示周转车),由乙方书面或在甲方指定系统上向甲方提出订购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按先收齐全款后发车原则发车,结算发票则于当月28日前经双方核对确认后开出并邮寄乙方。
14. 乙方负责按甲方确认的销售流程指导客户办理购车手续,乙方对相关手续的完整、真实负责。
15.乙方有义务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其终端客户档案,由于乙方未按要求提供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6.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及甲方代理产品的形象,由于乙方处理不当对甲方或甲方代理产品带来不良影响,甲方有权就不良影响带来的损失向乙方要求赔偿。
17.展示周转车辆仅作为展示用途,乙方不得挪作他用;若甲方发现展示周转车辆不在库,视同乙方已销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按甲方结算价付清车款。
18、乙方每月末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一天)向甲方提供《展示周转
车库存明细表》,向甲方通报展示周转车辆数量及明细。
19.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与其他同品牌的经营单位签订任何合作协议。乙方必须严格按厂家品牌区域管理要求在授权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服从甲方及品牌厂家的管理,严禁跨区域经营。
20.乙方必须定期向甲方反馈市场信息和市场推广计划或规划方案与思路;当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发生信息改变或经营场所、、传真号码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书面通报甲方,每年年检后应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报甲方存查。
21.协议签订生效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必须向对方书面指定业务对接人及其,以及公司通讯地址,并提供公章印模及业务对接人签字样式供对方存查;该书面指定信息发生变动时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在收到变动通知前(以签收时间为准)原信息视同有效,因通知滞后造成的后果由信息提供方承担。
22.甲、乙双方业务合作中的往来函件、业务单据等须有双方单位公章、指定人员签字方为有效,对本条第21款指定、公司通讯地址传送或寄送的信息视同送达对方单位。
23.对紧急业务需以传真、等形式发函或确认的业务,应同时辅以电话沟通向对方指定业务对接人取得电话确认,传真、应形成纸质文档并在其空白处登记确认电话记录(电话号码、通话人姓名、通话时间等)及确认情况,该类文档应予归档保存;有条件的应尽可能要求事后补充提供原件。
24.乙方具备法人资格,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其对第三方的承诺或经营服务活动,与甲方无关,如因法律关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