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伊犁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2.28
∙【字 号】伊州政办发〔2021〕6号
∙【施行日期】2021.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21年伊犁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21〕6号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州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都拉塔口岸、那拉提景区管委会:
《2021年伊犁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2月28日
2021年伊犁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现制定2021年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具体要求如下。
一、环境质量目标
2021年,伊宁市、奎屯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分别达到83.3%、80%以上,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41微克/立方米、45微克/立方米以下。伊宁县、霍城县、察布查尔县空气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0%以上,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0.7微克/立方米以下。霍尔果斯市、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应高于2020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020年平均浓度以下。SO2、氮氧化物(NOx)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国家、自治区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以内。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源头管理,坚持高质量发展
1.严格项目准入,优化产业布局。严禁“三高”项目进伊犁,坚持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政府“一支笔”审批制度、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完成州直与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衔接工作。污染类项目要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红线内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红线管控要求进行管控。(牵头单位:州发改委;配合单位:州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奎-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奎-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以钢铁、煤炭、水泥行业为重点,明确年度淘汰落后产能重点任务,严格按照规定任务和时序要求开展工作。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淘汰州直砖瓦行业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伊州工信〔2020〕44号)要求,依法依规对所有砖瓦行业企业进行综合排序分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无改造升级意愿的砖瓦窑炉于2021年7月底前拆除。
持续实施以煤电、水泥等行业为重点的过剩产能压缩削减工作,加大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利用综合标准促进过剩产能退出机制。(牵头单位:州工信局;配合单位:州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
(二)调整能源结构,推进清洁能源利用
3.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按照《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方案》,继续推进州直电气化工作,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完成自治区下达的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等重要指标,确保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能耗指标任务。按要求完成煤炭总量控制任务。(牵头单位:州发改委;配合单位:州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
4.稳步推进清洁供暖。认真落实《自治区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2021年)》(新发改能源〔2018〕747号),2021年9月底前,城市(包括县城)清洁取暖率达到80%以上,州直整体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城市建成区燃煤供暖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供暖企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编制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安装大气污染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州直区域内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州发改委;配合单位:州工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新疆汽车网
(三)扩大集中供热覆盖,加大散煤治理
5.有序推进集中供热。扩大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供暖管网覆盖面,县市制定城市平房区集中供热或清洁供暖实施计划,加快实施进度,最大限度推进具备条件的城市平房区纳入城镇集中供热管网体系。集中供暖暂时难以覆盖的,加快实施各类分散式清洁供暖。(牵头单位:州住建局;配合单位:州发改委、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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