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1.02.09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做好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参数配置核查工作,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现随文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培训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以下称《规范》)宣贯工作,组织辖区内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客货运输企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称检测站)参与宣贯培训工作。同时要做好道路
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v)的应用培训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查询及咨询服务,指导道路运输经营者购
置符合《规范》的车辆。相关信息系统技术支持单位要做好《规范》实施的技术服务工作,更新相关信息系统功能,做好信息系统接口对接,确保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检测站正常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并及时上传数据至自治区道路运输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
二、需核查的道路运输达标车辆范围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M2类、M3类中的B级和Ⅲ级载客汽车(以下称客车)及M1类载客汽车(以下称乘用车),以及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N1类、N2类、N3类载货汽车(以下称载货汽车),N2类、N3类牵引 车辆(以下称牵引车辆),O3、O4类挂车(以下称挂车)均需进行核查。
三、核查程序
(一)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严格按照《规范》第四条进行核查工作。
(二)已取得营运手续的在用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因所有权转移、转籍等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变更,且办理时间未超过90日的及车辆经营期延续的,按照《规范》第五条要求不需要对相关车辆参数配置进行达标核查。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检测站核查结果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营运手续。同时将相关《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纸质版存入车辆技术管理档案,电子版由核查单位电子签章或扫描后上传至自治区道路运输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保存。
(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新增、更新客车和乘用车时,应当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交的拟购申请和《客车(乘用车)拟购申请表》(见附件),依据《规范》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v)查询的参数及技术指标进行核查,拟购车型符合要求的,客运企业方可新增或更新车辆。
四、工作要求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道路运输达标车辆的核查工作。申请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规范》第六条进行受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测站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
具体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我区营运货车年审、年检和环检“三检合一”收费标准及完善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收费政策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9〕293号)执行。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已上传至交通运输交流QQ,请各地自行下载。各地要将宣传学习《规范》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学习内容、参培单位名册、学习宣传影像资料)于2021年3月4日前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联系人:杨福平,5281036,QQ:371546474。
附件:《客车(乘用车)拟购申请表(式样)》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1年2月9日
附件
客车(乘用车)拟购申请表(式样)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 ||||||
原车号 | 车型 | |||||
拟购车型 | 类型等级 | |||||
厂????家 | 燃油类别 | 车辆 总质量 | ||||
车辆更新受理单编号 | ||||||
拟购车型属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批次 | ||||||
企业承诺 | 本企业所购车辆符合《道路运输道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要求并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所列参数一致。 ??????????????????承诺单位(签章):????????????????????? 年??月??日 |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情况 | 该拟购车辆属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批次。 | |||||
核查人签字: ? (核查部门签章) 年???月???日 | ||||||
备注:1.本表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客车(乘用车)新增、更新车辆核查拟购申请表;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的车型,查询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v)后,填写车型属于“××批次”;3.本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分别留存,纳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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