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使用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承保业务操作,加强承保基础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b级车是什么意思  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的基本条款外所作的其他特殊约定,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是后期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判决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特别约定”包括系统中“承保对应险别或条件时自动带出的特约”、“系统中维护进入的供选择的特约”和“总公司统一规定的自行录入的特约”以及“分公司所在省区地方性自行录入的特约”等几种情况。
第二章  特别约定的规范要求
第四条 各分公司可在总公司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操作或行业标准修订特约,但必须符合特别约定的要求。
第五条  特别约定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背离条款的内容并不得填写与保险无关的内容。
第三章  特别约定的报批制度
第六条  总公司下发特别约定,在各种情况下必须严格规范使用。
第七条 除总公司下发的特别约定外,如果当地因市场、行业等原因需要加注特约的,必须进行上报,经总公司运输工具险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各机构加注的特别约定,需以《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政策》附件的形式,统一进行上报。
第九条  上报特别约定采用列表的形式注明,包括:特约类型、内容、适用范围、特约原因(行业要求、同业共性操作或本公司实际情况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范由总公司运输工具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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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11制动总泵月西雅特报价1日起施行。
  附件:总公司统一规范的特别约定汇总
附件:
总公司统一规范的特别约定汇总
一、系统自动生成特约(无需录入)
(一)尊敬的客户:投保次日起,您可通过本公司网页、、营业网点核实保单及理赔等信息。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联系本公司。或方法为拨打全国统一95105667,或直接登陆www.ahic。(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规定)
(二)行驶证车主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一致承保时:本保险车辆车主:XXX
二、按险种使用的特别约定
(一)车损险
1.投保“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和未投保专修厂车辆,应分别加特约,各分公司自定报备。
2.不足额投保时:本保单车辆损失险不足额投保,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款。
3.特殊、老、旧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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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损理赔所换配件按旧车拆车件或国产替代件定损与计算赔付。
(二)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
新车未挂牌车辆:全车盗抢损失险自保险车辆取得正式号牌之日起生效。
(三)玻璃单独破碎险:
进口车按国产玻璃投保的:本车按国产玻璃收费,出险时按国产玻璃赔付。
(四)新增设备损失险:
投保新增设备损失险的:1、本保单项下新增设备为XXXX,保险金额为XXXX万元,出险时
按保险金额与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付。2、保险车辆未发生损坏,仅新增设备单独损坏,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沧州限号(五)车上货物责任险:
货物发生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散装类、液态类、无正规包装类及鲜活水产品不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
三、按车辆种类使用的特别约定
(一)厂区、矿区作业的无号牌车辆:
1.承保区域范围仅限于厂区内、矿区内或明确指明的作业区内;
2.保险车辆在承保区域范围外出险不属于保险责任。
(二)天燃气改装的车辆:
1.该车属于天燃气改装车型,出现事故时天燃气设备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2.由于天燃气罐发生事故造成本车车损或第三者财产和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三)具有营业倾向的车辆按非营业车投保时,必须增加以下特约:
客车需约定:本保险单承保家庭自用或非营业车辆时,投保车辆如从事营业性运输或出租,并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货车需约定:本保险车辆按非营业性车辆承保,出险时,如果有证据证明保险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或有营运证,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特种车辆
1.特种车辆——罐车
(1)在施工现场内,车辆倾覆造成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