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男,31岁,1998年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1年7月刑满释放。乙,女,29岁,1999年因犯罪被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3年。2002年1月,甲、乙二人经预谋潜入丙家实施盗窃,当甲、乙二人欲携带所盗巨额财物离开丙家时,恰遇丙返回家中,甲、乙二人对丙实施暴力致其轻伤后,逃离现场。数日后甲、乙被抓获
问题 (1)甲、乙二人共同构成何种犯罪?
(2)对甲、乙所犯之罪量刑时,应适用何种量刑制度
(2)对甲、乙所犯之罪量刑时,应适用何种量刑制度
试分析:(1)甲、乙二人共同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甲、乙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其行为性质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2)甲构成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甲所犯前、后罪,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3)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
(2)甲构成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甲所犯前、后罪,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3)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
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即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又犯新罪,符合该条规定,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2. 1.甲素知乙家有钱,且每天白天只有一老妇看家,遂起抢劫意念。为使抢劫顺利,甲首先盗窃1支,子弹10发。一切准备就绪后,将弹藏于身上,来到乙家。时逢老妇偶然外出,甲撬门入室,发现室内无人,于是窃得现金及其他财物总价值1万余元。正准备逃离时,老妇回来,甲遂开致老妇重伤后,逃离现场。
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的何种犯罪形态?
(2)该犯罪形态的处断原则是什么?
(3)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答:(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形态中的牵连犯。甲盗窃的行为是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
(2)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原则。
(3)对甲的行为应依抢劫罪定罪。
45.汽车司机张某驾驶“130”载货汽车违章超速行驶,将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带人的刘某、李某撞倒,致刘某当场死亡、李某重伤,张立即停车将被害人李某抬在自开的车上驶向医院抢救;途中张突然停车,将伤者扔在偏僻地段驾车逃窜,致其死亡。
问:司机张某驾车违章肇事撞人的行为和将伤者扔掉致其死亡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否相同?如何处罚?
问:司机张某驾车违章肇事撞人的行为和将伤者扔掉致其死亡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否相同?如何处罚?
答:(1)司机张某驾车违章超速行驶,驶入非机动车道上将骑车人撞死、撞伤,属交通肇事罪,主观上是过失的心理态度。
(2)将伤者扔在偏僻地段,不能得到及时抢救致其死亡的行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故意的态度。
(3)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关于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张某构成该二罪,应对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2)将伤者扔在偏僻地段,不能得到及时抢救致其死亡的行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故意的态度。
(3)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关于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张某构成该二罪,应对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1.赵、李二人共谋去某商场行窃,2003年11月9日凌晨2时,二人到达该商场后,赵某留在商场外观望,李某撬门进入,窃取了价值数万元的物品。李某认为,放把火可以破坏现场。
于是,在离开前用打火机点燃了商场内的服装。李某出来后,二人逃离现场。第二天分赃时,李某把放火一事告诉了赵某。对赵某、李某的行为如何定罪?
答:钱某、李某二人构成共同盗窃罪,李某一人构成放火罪。
钱某、赵某二人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又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盗窃罪。但放火行为是李某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临时起意,由李某独自实施的;赵某没有放火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放火的行为。因而,李某一人构成放火罪。
钱某、赵某二人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又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盗窃罪。但放火行为是李某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临时起意,由李某独自实施的;赵某没有放火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放火的行为。因而,李某一人构成放火罪。
甲于1992年3月1日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9年汽车违章5月7日,甲趁其妻上夜班之机,乔装打扮后外出作案。当甲来到一昏暗僻静之处,见前面有一妇女,便半其击倒后实施奸淫。奸毕又强抢该妇女的挎包一只,内有钱财若干,然后逃离现场。被害妇女连夜到公安机关报案。当被害妇女报案回到家中,发现自己的挎包已在家中桌上,知是自己夫所为,遂与夫发生争吵。甲知道所奸之人为自己妻子,所抢之物为自己家中财物,以为无事,第二天便偕同妻子,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主动讲清前晚所做之事。公安机关依此逮捕了甲。
请你就本案应如何处理表明观点并陈述理由。
某甲,26岁,199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1998年刑满释放,甲服刑前曾借给乙2000元钱,刑满出狱后,甲多次乙索要,但乙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2001年某日,甲再次到乙家索要欠款,乙不仅拒绝还款,并对甲进行辱骂。甲恼努之下冲上去与乙撕扯在一起,撕打中,乙被甲拌倒,头部撞在桌角上,当即休克。甲见此情景后,慌忙离开乙家,但想到自己2000元钱未讨回,于是返回乙家,从乙家床头柜中翻出18000元现金后携款离去,乙妻回家后,见乙已死亡且家中凌乱,即以抢劫罪报案,后甲被抓获。
试分析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其本案的法定量刑情节。
答: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理由是:甲仅因逃债之事与乙撕扯扭打,意外造成乙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但其先行行为导致乙倒地休克,使乙的生命权利处于危险状态,其具有作为义务,对其作为义务不予履行,导致乙死亡,属于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甲并不是有意将乙撞倒其休克而取财,而是在乙死亡后,乘机到乙家中翻走现金18000元,属于秘密盗窃取乙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甲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窃取乙的财物,而是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乙的财物,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抢窃罪。甲构成累犯,理由是:1995年甲犯的是故意犯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1998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于2001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符合累犯的特征。对于甲,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且应当从重处罚。
5.甲、乙、丙经事先商议,欲前往某办公大楼盗窃29寸彩电一台。商议后某日在该大楼下班后,三人一起前往。盗得彩电后,由甲乙两人装入纸箱,一人一边用手抬下楼。丙因空手,便抢先下楼。丙走至大楼门口,恰逢大楼值班员老头丁从旁边厕所走出准备打扫卫生。见丙形迹可疑,大吃一惊,欲用拖把上前阻拦。丙见状抢过拖把,将丁推倒在地,并用拖把塞住了丁嘴,不让其叫喊。此时,甲乙抬着彩电从楼下走上,见此状,两人边说:“快走,快走”,边从丙丁身旁走过。见甲乙两人走远,丙扔掉拖把,随后赶上,三人一起逃离现场。事
后,此案被公安机关及时侦破,三人一并归案。
请你就本案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性质作出评析。
请你就本案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性质作出评析。
答:甲、乙、丙事前通谋盗窃并共同实施盗窃犯罪,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实施盗窃过程中,丙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对大楼值班人员使用暴力,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盗窃行为转化为抢窃罪。由于使用暴力超出甲、乙、丙三人的共同故意,所以只对丙以抢窃罪定罪处罚,对甲、乙二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答案:甲、乙、丙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三人先是构成了盗窃罪的共犯,但在盗窃过程中,当丙遇到丁时,其为了避免罪行暴露而对丁使用暴力,据刑法第269条,犯盗窃罪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论处。
1.张某于1997年12月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依法逮捕。经审讯,张某交代1997年8月曾奸淫一幼女,经查属实;张某共贪污4次,总款额达5万元,其中有3次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
问:对张某所犯的两罪,如何适用新、旧刑法的规定?
问:对张某所犯的两罪,如何适用新、旧刑法的规定?
答:(1)对于奸淫幼女行为,应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旧刑法,以罪定罪量刑;
(2)对于四次贪污行为,可将1997年10月1日之前的三次贪污行为,视为一罪,依从旧兼从轻原则量刑;将1997年10月1日之后的行为,依照新刑法定罪量刑。
(3)后三罪并罚。
2.王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各类财务总计约七千余元。14周岁生日那天,王某邀请几个朋友到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王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将持包者
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五千元。第二天王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车站候车的3人撞到,造成二死一伤。王某不但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王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问: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无罪处理。
1、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鬃周岁。所以盗窃财物7000余元,生日当天抢劫都不负刑事责任。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
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盗窃汽车,交通肇事逃逸(过
失)都不用负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计算周岁应该时生日的第二天开始。
定为生日第二天的原因在于,法律意义上的一周岁是指自然人存活了一周年。一周年为365日,一日为24点。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8种罪除外),可以由政府送工读学校教育改造。
李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抢劫罪、盗窃罪、交通肇事罪(纠正楼上 独自走天涯_ 同志的错误。因驾驶技术不熟练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的,定交通肇事罪。由于其刚满14周岁不可能有驾驶执照,属于无证驾驶,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的确是过失。该致死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法条竞合犯。按照刑法的规定,是定交通肇事罪的。刑法规定的八种行为中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重伤,主观上一定要有故意,而交通肇事的主观肯定是过失,所以也不适用该法条。)、销赃罪。
定罪:
犯抢劫罪,但由于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销赃罪。由于未满16周岁,而三罪的地主体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不承担刑事责任。
未满14周岁的人不对任何行为承担责任。已满14但未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防火、爆炸、投毒、承担责任。
李某在十四岁前盗窃价值5万元的财务,不构成犯罪。
李某14岁生日当天携带刀具刺伤行人并抢夺行人的提包,同样不构成犯罪。年满14周岁是指生日第二天起开始算,因此李某生日当天仍不能算年满14周岁。
李某生日第二天头开走路边吉普车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李某开车挂到三人,造成二死一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杀人故意,而李某显然是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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