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停车行为的检讨书
第一篇:违章停车行为的检讨书
    尊敬的交警同志:
    由于本人确有及时要去双朗大厦,就擅自将车停靠路边,我原以为短短十几分钟时间就可以办妥事情。可没想到拖延到了几小时,我这样的私自停车行为,肯定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我的行为给来往车辆和行人带来了不便。
    我的违章停车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可是无疑也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此次我的行为是犯了大错了,经过尊敬的交警同志的严肃教育,以及我在交警部门一个小时的面壁思过。我深深地反省认识了自己的错误,机动车违章停车,不按照规章停车,肯定是对于街道行人与来往车辆的不负责,是对大众环境秩序的一种破坏。我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希望交警同志给予我一次改过自新地机会。
    尊敬的交警同志,我向您发誓经过这次教训,我经过一定消灭自身侥幸心态,坚决不再违章停车了。
    此致
第二篇:违章检讨书
    违章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职工同事们:
    我叫温占普,4月3日零点班,我在*****工作面无证开采煤机,被安监科查到,采煤机司机为特殊工种,技术含量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如果操作不当误操作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我对当时的蛮干行为非常后悔,在此,我向领导和各位工友做出深刻检讨: 通过这件事,说明了我个人安全意识不强,平时不注重安全培训学习,给区队和其他同事带来了恶劣的影响,虽然自己未能造成安全事故,可是,由于自己的蛮干,影响了区队和班组的各项考核和大家的工资收入,如果发生事故,后果更不堪设想。今后,我要吸取这次违章教训,加强自身安全培训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心,杜绝类似现象发生,我向大家保证,请大
家监督。
    温占普20XX年4月
汽车违章第三篇:违章停车之行政复议经验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情况:
    姓 名: xxx
    出生年月:xxxx年xx月;
    驾驶证号码(同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常居住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xxxxxx;
    :xxxxxxxxxxxx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编号为
    xxxxxxxxxxxxx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一、陈述事实:
    20xx年x月x日(星期二)下午xx时xx分许,本人将车牌为川axxxxx小客车停放在草金路南段双凤超市门口处且人在车边未曾离开,其原因是一朋友开车和我一起行驶,当行驶至此路段后我发现他未曾跟上,大约30秒后一协管员上前来,我以为他让我离开,我上车准备开离此地,该协管
    员却不让我离开,让我交出行驶证驾照,我交出后直至xx时许由交警xxx给我开出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见复印件)。
    二、陈述理由: 1、该协管员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5号《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第5条:第五条 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
况;(五)接受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故协管员无权扣留我的行驶证及驾驶证)。
    2、该民警执法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七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
    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第43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第44条: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3、该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业务不熟练,使用法律条不准确: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35条第4项,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为: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四
    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35条为: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载货汽车核定载质量托运货物,不得要求载货汽车驾驶人超载超限。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要求载货汽车驾驶人超载超限。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乘员、车辆例检不合格、驾驶人资格不合格、相关证件不齐全、出站登记不合相关规定不得出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从源头上遏制并查处超载超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对超载超限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三、具体对照而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5、该民警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旧坚持予以扣留了两小时之久后开具《公安交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