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为,保障乘客出行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经营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
第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公共道德素养和岗位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循诚信守法、服务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为乘客提供优质的出行体验。
汽车违章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遵守中介机构或者平台的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
第二章 驾驶员资格
第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年满三十周岁,身体健康,无职业病和传染病。
(二)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驾驶证记分不超过12分。
(三)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道路安全意识,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定期接受身体检查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守则,不得违章驾驶、酒驾、毒驾或者接受他人代替驾驶。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随时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代表出租汽车行业形象。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获取利益。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尊重乘客的权益,不得私自调整计费标准、拒载或者拒绝乘客合理的合法要求。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内清洁卫生,定期进行车辆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安全运营。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到乘客的呼叫后,应当及时接应,不得随意更改目的地或者途经路线,确保乘客安全、快捷到达目的地。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合理安排时间,不得工作疲劳或者超时驾驶。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主动提供安全提示和出行建议,引导乘客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程安全。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在行驶中使用手机、吸烟、听音乐等影响乘客安全和行程愉快
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违规行为:
(一)拒载、拒绝提供服务。
(二)故意绕行、违章行驶。
(三)严重超速、违反交通规则。
(四)不按照计价器计费。
(五)不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六)私自调整计价标准。
(七)酒驾、毒驾、疲劳驾驶。
第十九条 对于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第一次违规,口头警告。
(二)第二次违规,书面警告。
(三)第三次违规,暂停驾驶员资格,进行再教育培训。
(四)严重违规,撤销驾驶员资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定期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配备监控设备,确保行程记录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主体合规性检查。
(二)车辆运行安全检查。
(三)乘客服务质量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理,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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