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20.12.07 |
施行日期 | 2021.02.01 |
文号 | 鲁交发〔2020〕8号 |
主题类别 | 公路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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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2月7日
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省道沿线非公路标志的规划、设置和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坚持“从严控制总量、统一区域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保障行车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公路标志,是指在国省道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和利用穿(跨)越公路设施设置的除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非公路标志的规划、许可、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的管理。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非公路标志的规划审定、设置许可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机构(以下统称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非公路标志档案并及时更新,保证资料齐全、完整。
第二章 非公路标志的规划
第六条 非公路标志应当遵循“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并予以公布。
未经规划的位置,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
第七条 非公路标志的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区域、同一线路、同一分类的非公路标志样式及结构尽量统一;
(二)大型立柱式非公路标志,其标志版面下沿与公路路面的净空高度控制在10-15米范围内,其面版垂直投影不得侵入公路路肩;
(三)立交桥匝道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80米,高速公路同侧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000米,普通国省道同侧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00米,城市出入口路段同侧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0米;
(四)不得影响行车视线,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损害路容路貌;
(五)在纵坡、弯道、平交道口、立交桥匝道、跨线桥、穿村镇路段、城市出入口等位置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充分考虑安全、美观等要求;
(六)预留一定的公益广告宣传位置,满足公路公益宣传需求。
第八条 下列区域不得规划非公路标志:
(一)采用跨路龙门架式设置非公路标志;
(二)公路隧道上方和出入口100米范围内;
(三)在中央分隔带、急弯曲线段内、陡坡、桥头范围以及路侧险要路段;
(四)在公路标志、交通信号、监控探头前后各500米范围内;
(五)边坡、坡脚护坡上;
(六)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
(七)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方案应当包括《山东省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方案表》(附件1)、全线规划位置示意彩图、分段(区域)规划位置详图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条 经公布实施的非公路标志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非公路标志的设置许可
第十一条 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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