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88是一项技术管理规章,旨在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与方法。除军运或国际联运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标准执行。危险货物是指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如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的货物。
本标准引用了多项标准,如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以及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等。
按照GB 6944-86的规定,并根据汽车运输特点,本标准将危险货物分为8类,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以及腐蚀品。执行时,应按XXX《汽车危险货物品名表》执行。
在包装方面,应按JT 0017-88的规定执行。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包装的材质、规格、型式、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货物
的性质相适应,并应便于装卸和运输。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和装卸作业要求,并能经受一定范围的气候变化。包装的封口和衬垫材料应与所装货物不溶解、无抵触,具有充分的吸收、缓冲、支撑固定和保护作用。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危险货物包装,通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灌装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其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应不少于总容积的5%)。危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不得混装在同一包装内。对包装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国家授权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的出具证明如附录A(参考件),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后方使用,并报交通部备案。国外进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如完整无损,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应在运单上注明“进口原包装”字样,可按原包装运输。
4.1.5 对于重复使用的包装,除了需要符合4.1.1的规定外,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a。所装货物必须与原装货物相容;b。如果所装货物的品名或性质与原装货物不同,必须将原包装上的标记、标志覆盖,并重新标贴。
4.1.6 危险货物成组包装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能够经受多次搬运,并适合于机械装卸。
4.1.7 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其设计、制造、检验、漆、充灌等必须符合1979年XXX发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气瓶集装格应该有防止管路和阀门受到碰撞的防护装置,总管路应该装有总阀门,每组气瓶应该有分阀门,气瓶、管路、阀门和接头不得松动移位。
4.1.8 放射性货物运输包装应该符合国家《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的要求。
4.2 标志。
4.2.1 按照GB 190-85、GB 191-85和GB 6388-86的规定执行。
4.2.2 危险货物标志应该贴在包装件的明显部位上。集装箱和罐(槽)体应该在显著部位标有相应加大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5 车辆和设备
5.1 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状况应该符合以下要求:a。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该采取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木板、胶合板
、橡胶板等,但不得使用谷草、草片等松软易燃材料;b。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应该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c。车辆左前方必须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信号旗,如附录B(补充件);d。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5.2 装运危险货物的罐(槽)应该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应该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名牌车标志
5.3 使用装运液化石油气和有毒液化气体的罐(槽)车及其设备,必须符合XXX1981年发布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