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梅、中原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美来二代怎么样
【审结日期】2022.02.15 
【案件字号】(2022)豫09民终5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德军李光胜魏献忠 
【审理法官】孔德军李光胜魏献忠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雪梅;中原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雪梅中原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雪梅 
【当事人-公司】中原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高丰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高丰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丰 
【代理律所】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李雪梅  风神奕炫gs
【被告】中原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汽车之家车商汇【本院观点】根据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驳回李雪梅的起诉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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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李雪梅等人于2019年3月16日向濮阳市华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3月20日,濮阳市华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委员会以涉案超出仲裁时效为由,对包括邵燕玲在内的126名劳动者作出华龙劳人仲案字【2019】003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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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驳回李雪梅的起诉是否适当。    根据2019年7月23日特车公司复工会议纪要【2019】1号会议决定事项,复工后公司领导班子全面负责2019年7月23日后生产经营工作,对2019年7月23日之前遗留的问题,待时机成熟后予以处理。现特车公司仍由油田党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临
时负责人进行复工工作,目前尚不具备解决条件,为了维护企业生存发展,更好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一审法院对李雪梅主张的拖欠工资、加班费、福利待遇等事项暂不予审查并无不当。另外,关于李雪梅主张特车公司支付其改制后股金的问题,因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审理范畴,本案不予处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雪梅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李雪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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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5 16:04: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雪梅劳动合同号为085102;离职前从事仪表工一职;2018年10月25日与特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一审法院另查明,特车公司系改制企业,2004年改制完成,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10月13日,工商档案记载股东由30人变更为27人。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1月5日,除王福生之外的26名股东分别与濮阳市祥润石油机械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工
商部门变更股权登记。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特车公司一度停业。根据2019年7月23日特车公司复工会议纪要内容,建立其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报油田党委同意临时负责人人选,并就复工后四点工作形成决定。决定的主要内容为,“......以原单位为单位,清点人数,愿意回来的由公司办汇总后报孙建荣;明天动员未离岗人员,尽快恢复生产;针对没离岗的、离职不超过一年的,凡自愿回来的,公司都欢迎;复工后公司领导班子全面负责2019年7月23日后生产经营工作,对2019年7月23日之前遗留问题,待时机成熟后予以处理”。2019年3-5月份,100余名职工先后向一审法院分别提起劳动争议诉讼。针对复工后特车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体性纠纷的特殊性,案件审理采取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积极争取地方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加强与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约三分之一人员选择自愿与特车公司共渡难关方式撤回起诉。2020年12月30日,特车公司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后,又对导入诉讼程序的职工具体诉请反馈工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础的经济关系。劳动者主张拖欠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事宜,既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也是落实劳动者合法权益全面保护的应有之义。本案中原特种车辆系国有改制企业,在完成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后,建立起改制企业运行管理模式,将参与改
制职工补偿补助金建立内部股权持有,与改制职工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行绩效考核、绩效工资等办法,较好地完成政策对接事务。故本案基于劳动者与改制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基于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李雪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已经作出书面不予受理通知,李雪梅据此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范围。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雪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一审裁定(2021)豫0902民初9699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2.本案诉讼费用由特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驳回李雪梅起诉不符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李雪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已经作出书面不予受理通知,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李雪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审法院驳回李雪梅起诉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李雪梅同特车公司之间系劳动争议,符合法院受理范围。1.2004年企业改制,李雪梅同特车公司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但特车公司经常以效益不好为理由,拖欠李雪梅工资,而且发放工资数额未达到濮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加班没有给予加班费,应有的福利待遇也未兑现,旅游费、疗养费均未发放。2.2017年特车公司将九分厂以1900万元售卖,并要求李雪梅回家等待通知,在此期间也未
发放任何工资。3.后特车公司通知李雪梅上班,要求每天报到,但是既不安排具体岗位,也不发放工资,逼迫李雪梅办理失业,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予支付任何赔偿金。4.李雪梅与特车公司之间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但李雪梅至今未收到协议原件,也未收到转让股份的钱款,但是特车公司董事会成员的钱款均已收到。    综上,李雪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李雪梅、中原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9民终51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原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大庆路路南12号。
     法定代表人:戴相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丰,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