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及贮存的技术规范(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处理、防止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因对危险废物的包装、标识及贮存不规范而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人类,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1、 危险废物的包装
危险废物产生者在将危险废物运往处理、处置场所进行处理、处置之前必须进行适当的包装并贴有危险废物标签
(1) 液体、半固体的危险废物必须用包装容器进行装盛,固态危险废物可用包装容器或包装袋进行装盛,并存放在符合本规范第三部分要求的暂存设施之中。
(2) 同一包装容器、包装袋不能同时装盛两种以上的不同性质或类别的危险废物。
(3) 包装容器必须完好无损,没有腐蚀、污染、损毁或其它能导致其包装效能减弱的缺陷。
(4) 已装盛废物的包装容器应妥善盖好或密封,容器表面应保持清洁,不应粘附任何危险废
(5) 液态危险废物宜用盖顶不可掀开的带有液体灌注孔的容器(桶或罐)装盛。塑胶或钢制成的桶或罐是常见的包装容器。
(6) 烟尘、粉尘等易扬散的危险废物应用密封的塑料袋或带盖的容器进行包装,并采取适当的防扬散的措施。
(7) 为运输方便,包装容器的容量一般不应超过230公升。储罐、储槽等固定式危险废物储存容器的容量可不受此限制,但此类储存容器在使用前应征得环保部门的批准。
(8) 包装容器和包装袋应选用与装盛物相容(不起反应)的材料制成,包装物必须坚固不易碎,防渗性能良好,并且不会因温度,温度的变化而显著软化、脆化或增加其渗透性。
(9) 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不可转作它用,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处理并检查认定无误后方可盛装其它危险废物
(10) 如果危险废物采取特殊运输工具如槽车进行运输,且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因未进行适当的包装而产生污染危害,可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在运输过程中免包装处理。
(11) 所有设计、材料及构造经环保部门审查通过或者其各项指标均符合交通部公路、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盛装过用作生产原料的化学危险品的空容器经妥善清洗后可用来盛装与原来盛装物的性质类似的危险废物,如盛装过盐酸的空塑料桶可用来盛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
2、 危险废物的标识
(1) 危险废物包装标签使用方法:
1) 所有包装容器、包装袋必须贴上危险废物标签,危险废物标签上文字字体为黑体、底为醒目的桔黄。
2) 危险废物标签应稳妥地贴附在包装容器或包装袋的适当位置,并不被遮盖或污染使其上的资料清晰易读。
3) 如使用旧的容器或包装袋盛危险废物,应确保容器或包装袋上的旧标签全部被去除或有效遮盖。
4) 危险废物标签要提供下列说明:“危险废物”字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名称、联系人、、主要化学成分或商品名称、危险类别、安全措施等。
标签参考格式如下:
危险废物
主要有害成分:
化学商品名称:
产生单位:
危险类别:易燃性 腐蚀性 反应性 传染性 毒性
单位地址:
禁忌及安全措施:
联系人:
电话:
标签参考尺寸如下:
容量
尺寸
<50公斤(公升)
90mm·100mm
50~230公斤(公升)
120mm·150mm
(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的使用方法:
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入口处醒目的地方必须安装危险废物警告标志。警告标志式样如下:(尺寸:40cm·40cm·40cm
2) 危险废物专门贮存场所必须安装危险废物名牌即危险废物名称,如有机溶剂、感光胶等。
3) 各类标志牌数量要充足,悬挂部位要准确醒目。
(3) 具有剧毒、易燃、感染等危害特性的危险废物还必须按照附录一中要求在包装上粘贴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并存储设施入口处悬挂相应的警告标志。
3、 危险废物的存放
凡产生的危险废物不能立即运往处理、处置场的,均需进行适当的包装并暂存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按如下要求进行建设,如危险废物属剧则其贮存设施须同时符合剧管理规定。
(1) 一般性规定
1) 危险废物贮存地点应远离人员密集区(学校、宿舍、食堂、市场、公共娱乐场所、道路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水源保护区和给排水明渠,位于标准工业厂房内的小规模工厂经环保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厂房内适当的位置存放本工厂产生的危险废物。
2) 贮存设施就避免建在易遭受洪水、滑波、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点,贮存设施应按照百年一遇的要求进行防洪设计。
3) 贮存设施只可供危险废物存放,无论规模大小,按其使用性质必须专用,不得混合存入一般非危险的固体废物。
4) 贮存设施的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和危险品贮存设计规范。
5) 贮存场所应安装门锁且设有专人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6) 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应设防火爆等安全装置,采取防爆电气和灯具等。
7) 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及设施。
8) 对危险废物贮存仓库所设置的相应防火防爆、通风、防毒等安全设施应定期监测,确保现场符合要求。
9) 所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包括贮存罐)须向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危险废物贮存活动,对外承接危险废物贮存业务的还须申领危险废物经营技术资格证。
(2) 基本设计要求(图式附后)
1) 贮存场所四周应有以混凝土、砖或经防腐处理的钢材等材料建成的高度超过2米的围墙或围栏,顶部应有防晒、防雨及抗台风的屋顶或类似的遮盖物(在建筑物内部的贮存设施可不设置屋顶结构),地面四周应设置防溢漏的裙肢并建有渗沥液收集渠与收集池。
2) 贮存场所地面与四周的裙脚及渗沥液收集渠与收集池应进行妥善的防渗防腐蚀处理,并且其防渗的面层结构应足以承受一般负荷及移动容器时所产生的磨损,确保液态废物或渗沥液不致渗入地下。(推荐办法是混凝土地面用环氧树脂处理或铺设一层高密度聚乙烯(HDPE)后再铺设厚瓷砖)。
3) 贮存设施应设有良好的通风装置或气体导出口(推荐办法是在贮存设施围墙顶部与无花间留有空间或在围墙上设置足够面积的百页窗),排放气体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4) 贮存设施内应留有足够的工作人员和搬运工具的通行过道以便应急处理。
5) 化学性质不相容的废物应予以分隔存放,其间隔应为完整的不渗透墙体,同时其渗沥液收集槽与收集池等污染防护设施也应独立设置。(见5、常见的不相容废物)
6) 化学性质相容但不同类别的废物可在共用一套污染防护设施的贮存场所中分区存放在各区域醒目的位置应有该类废物的标志。
7) 贮存场所不得连接市政雨水管或污水管,收集池中的渗沥液或清洗水必须经处理并送到污水综合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8) 存放已装盛有液体或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贮存场所应建设预防事故性溢漏的防护系统(裙脚、收集池),该系统在发生事故时应能有效堵截贮存场内最大容器或占废物总存放量1/5的容器(以其中较大者为准)所发生泄漏进流出的全部液态或半固态废物。此事故防护系
统的设立不应影响对废物储存容器的搬运和其它必要的操作。
9) 对于贮存总量较大的液体废物,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建造较大的地上、半地下或地下式露天贮罐进行存放。
I. 各种储罐贮存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必须要齐全、完好、有效,如液面计、压力表、呼吸阀、安全阀等;
II. 地上、半地上储罐应设置由与存放废物相容(不起反应)材料制成的防护堤,防护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罐容积;
III. 防护堤高度在1-16米之间为宜,其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米;
IV. 防护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储罐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护堤内侧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或储罐高度一半(以其中较大值为准);
V. 性质不相容液体不应布置在同一防护堤内储存;
VI. 防护堤雨水排放管应设置带锁的闸阀,闸阀应委托专人管理,正常时应为常闭状态,排
放雨水时应由值班人员打开带锁闸阀并加强对储罐的巡视,防止危险废物泄漏事故,放干雨水后应立即关闭闸阀并重新上锁。
VII. 地下式液体危险废物储罐应设置双层防渗层以确保废物不致渗漏,防渗层材料应与所储存的废物相容。(推荐办法是混凝土内层经环氧树脂处理后再抹厚度大于5厘米的素混凝土,然后在表面铺设高密度聚乙烯或聚氯乙烯衬垫层)。
10) 总存量不超过300公斤(公升)的危险废物可以按酝规范第一部分的要求妥善包装后存放在有防渗能力的箱柜或承托盘之中,贮存液体(含半固体)废物的箱、柜或承托应能盛装其存放最大容器或存放总量1/5(以其较大值为准)的液态(含半固体)废物。
4、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具备的应急救援设备
(1) 个人的安全及保护装备;
安全头盔
安全眼镜或眼罩
抵抗化学品的手套与塑胶鞋
保护衣袜或工作服
适当的面具或面罩
洗眼用的瓶或设备
连头罩的护目镜
急救箱
(2) 处理紧急事件及溢漏的装备
灭火筒
垃圾筒及刷子
干软沙
拖布及水桶
纸巾及毛巾
胶带、空容器或桶
吸附剂,例如蛭石、木糠等
钳子
便携泵
塑胶勺
5、常见不相容废物
不相容的废物
混合时会产生的危险
酸类
产生氰化氢,吸入少量可能会致命
次氯酸盐
非氧化性酸类
产生,吸入可能会致命
铜、铬等多种重金属
氧化性酸类,如硝酸
产生二氧化氮、亚硝酸烟、引致刺激眼睛及烧伤皮肤
强酸
强碱
可能引起爆炸性的反应及产生热能
氨盐
强碱
产生氨气,吸入会刺激眼睛及呼吸道
名牌车标志氧化剂
还原剂
可能引起强烈及爆炸性的反应并产生热能
注:(具体各类废物的相容性请咨询固体废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