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分危险点分析及控制措施
序号 | 工作内容 | 危险点 | 控制措施 | 制定依据 |
一 | 驾驶 | 1.无证驾驶车辆 | 1驾驶员严禁私自带人练习驾车,不准将车交给他人或无证人员驾驶; 1严禁驾驶人无证开车,驾驶人必须持有交警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和本供电局核发的车辆准驾证,按准驾车种驾车,否则视为无证驾驶; 1驾驶起重车辆,操作起重部分的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车辆操作证,方可操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一项 本局机动车辆及行驶安全管理办法 |
二 |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 1.酒后驾车 | 1.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2.严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3.驾驶员外出工作就餐时:任何人不准劝酒,驾驶员应自觉遵守,经证实已醉酒的驾驶人,任何人有权制止其开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5条 |
三 | 严禁故障车辆上路 | 1.开故障车和无检验车辆 | 1.严禁驾驶故障车辆上路,车辆开出,必须进行出车前的检查,经确认车辆无故障后开出; 2.在车辆行驶中发现方向、刹车、发动机等主要机件有问题时,必须立即停车进行就地检修,路上不能维修时,应根据故障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拉车回场地检修; 3.车辆定期进行各级保养和安全检查,按时参加当地交警部门组织年检,驾驶人员必须经常进行自检,以确认车辆技术性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15条 |
四 | 遵守限速标志 | 1.限速路段车辆超速 | 1.根据各种路段设置的道路限速警示标牌和各类等级道路规定的限速标志,标线行驶; 2.没有设置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时速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3.同方向设置1条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4.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遇雾天、雨天、冰雹、能见度在50米内时,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 |
五 | 1、疲劳驾车 |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必须停车休息30分钟以上; 驾驶机动车辆要注意劳逸结合,不得疲劳驾驶车辆,各汽车班值班安排工作时,注意结合驾驶人连续工作时间合理安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6项 | |
六 | 驾驶车辆严禁使用通信工具 | 1、驾驶车辆接打手机 | 1.驾驶机动车途中,接打手机时,可请随车人员帮助接打或将车停靠在道路右边,安全地点上接听;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 |
七 | 1、车辆途经行人道 | 1.车辆进入行人道中,行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速度; 2.车辆通过行人班马线时,行人通过必须停车让行人先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7项 | |
八 | 高速公路行车规定 | 1.高速公路 | 1.进入高速公路车辆,必须依据入口所标明的车道,限速标志行驶,最高车速还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一般车辆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速度; 2.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同车道必须保持前后车辆距离100米,变换车道时应注意前后车辆安全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必须开启雾灯近光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条 |
九 | 路边停车 | 1.路边停靠 | 1.一般道路停靠时选择在阔畅视线较好不防碍其它车辆的前提下靠右停放并在车辆前后设置故障三角警示牌或警示物件; 2.高速或一段路停靠时,应停在设有准停标志或停在路肩中并按规定距离上设置警示标志; 3.因故障停靠时,车辆无法移动,应就地停放并报交警或维修部门拖车或人力推车停靠路边,并在前后一定规定距离设置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 |
十 | 1.进入居民区单位区或厂区 | 1.车辆进入单位院内,居民住宅区、工厂区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限速标志行驶; 2.车辆必须停靠在单位大院、居民住宅区、工厂时,应按规定标明的停车位停泊,并注意保持进出通道畅通,服从保卫人员指挥; 3.停靠在没有标志的道路时应注意防盗,防火和空中抛物损坏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7条 | |
十一 | 在城镇、街道、村庄路面行驶 | 1.常有行人、儿童和牲畜豁然横穿的马路 | 1.路过城镇、街道和村庄时,应限速行驶,严禁超车,随时注意行人,儿童和牲畜突然上道横穿马路; 2.掌握好前后车之间的距离随时观察前后车发出的停车或转弯信号; 3.开左侧车门下车前应注意了望;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44、47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2、51、52条 |
十二 | 机动车辆转弯调头、行车 | 1.转弯时易与旁路车和行人相撞 | 机动车转弯时须减速,鸣号平稳通过; 遇有急转变标记的弯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KM/H;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43、44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6、47、48、49、50、51、52条; |
2.调头时忽视后面的车辆和行人 | 应开左转向类,选择适当的开阔地点,注意观察前后来车和障碍物; 随车人员应提醒驾驶人员注意各种情况; 狭窄地段调头时,采取多次进退方式调头; 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面、桥梁、陡坡或易发生危险的地段不准调头; | |||
十三 | 倒车、超车、会车、停车 | 1.倒车发生碰撞 | 倒车应发出倒车信号,观察周围环境,必要时要下车察看; 倒时车速要平稳,速度不超过5KM/H,必要时要有人在后面监视; 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弯路、陡坡、遂路等地段不准倒车; 高速公路行驶严禁倒车; | |
2.超车时侧滑和碰撞 | 超车时应开左转向灯,并鸣喇叭,夜间要用近、远光灯示意待前车让道后再行超越; 超车过程中发现左侧有障碍或与被超车横向间距小,有挤撞的可能时要慎用紧急制动,防止侧滑发生碰撞; 被超车辆可能左转弯调头时,在超车过程中与对方来车可能会车时,所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涉水路、窄路、繁华路段,严禁超车; 超车时,严禁曲线行驶和故意别车; | |||
3.会车时忽视视线盲区 | 会车时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应让对方先行; 会车时除注意对方来车外,应随时做好停车准备,防止来车后面视线盲区有行人或自行车突然出现,注意从停驶的车辆前后面视线盲区内突然跑出行人; 繁华路段会车时,应注意对方车尾路,右脚要轻放在刹车踏板上,随时准备停车; 夜间在照明不良的道路上行驶,会车时要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会车时要保持足够的横向距离,做到先让、先缓、先停; | |||
4.乱停乱放车辆 | 机动车辆停放时,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和其他影响交通的地方停放; 车辆停放后,要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锁好车门,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临时停车,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并要靠道路右侧停放; 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上下人,开车门要注意不要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 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交叉路口、铁道口、消防队门前、消火栓、桥梁、隧道、陡坡、电气车站等路段不准停车; 机动车在夜间或风、雨、雪、雾天临时停车,须开示宽灯和尾灯;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56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 | ||
十四 | 机动车载人载物 | 1.机动车载人超员 | 机动车载人车上乘员不准超规定的人数; 不准客货混载,货车载人如需携带少量工器具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附载押运员和装卸人员工1—5人,并备有安全的乘坐位置; 除驾驶室、车厢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 各种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装卸车、罐车不准载人; 载物超过车厢板时,货物上不准载人; 二轮和侧三轮摩托车后坐不准载12岁以下儿童,轻型摩托车不准载人;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49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55条; |
2.机动车载物掉东西 | 载物车辆不准超过核定的载重量; 装载物品要均衡平稳、牢固; 载物不许超长、超高、超宽,不许拖把; 装运危险品、易燃物品,车上要有专人负责安全押运;要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专车专运; 载易散落、漂浮物、流体和易漏的物品要封盖严密; | |||
名牌车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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