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机动车限行天津市四米二箱货限行制度
    为了规范我市道路货运车辆的通行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城市环境卫生,确保道路畅通、安全、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四米二箱货”是指核载质量为4.2吨(含)以上的载货汽车,包括厢式货车、栏板货车等。从事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道路货运车辆的管理,提高道路交通综合治理能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货运机动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使用货运机动车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道路货运机动车包括专业货运机动车和非专业货运机动车。非专业货运机动车包括机动车牵引车、挂车、自卸车、平板车、栏板车等机动车辅助设备。第四条公安机关是货运机动车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道路货运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和各项登记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货运机动车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机动车的管理工作。第五条道路货运机动车实行牌证管理。未领取号牌或临时移动车号牌的车辆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活动。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货运机动车驾驶员是指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每年
参加审验,无超限运输违法记录的驾驶人员。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使用货运机动车者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第八条鼓励货运机动车向公安机关推广电子警察执法系统,加大科技投入,完善货运机动车电子标志识别系统,建立车辆信息数据库,促进智能化交通管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涂改或冒用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货运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初次申请道路货运机动车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