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空气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9.29
【字 号】昌政发〔2017〕25号
【施行日期】2017.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
昌政发〔2017〕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健全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认真做好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有序、高效应对空气重污染天气,减缓污染程度,保护人民众身体健康,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京政发〔2017〕27号)要求,在对《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进行补充完善的基础上,制定《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预警分级执行。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引导、倡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对因沙尘暴形成的空气重污染,按照《北京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执行;对因臭氧引发的空气重污染,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
  (二)黄预警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三)橙预警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减少户外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4)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北京机动车限行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3)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昌平区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
  (5)对纳入空气重污染红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三、应急响应
  空气重污染预警指令的发布与解除,由市应急委及其办公室、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实施。在接到空气重污染预警指令后,区应急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向市应急办和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预警指令接收情况。
  区应急委及其办公室按市级预警指令要求通知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开展全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在1小时内通知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落实相应措施,并按要求组织召开工作部署会议。
  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委宣传部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新闻媒体等发布预警信息,方便人民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1.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后,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分预案,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内各单位严格落实应急措施。
  (四)预警调整
  (五)预警解除
  四、组织保障
  区指挥部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各有关部门、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未来科学城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组织管理,提出应急措施,细化具体预案,有效组织落实并开展督促检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空气重污染应急主体责任,细化分解细化任务,并严格组织实施。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总体要求,结合本部门和本辖区的实际,认真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在《应急预案》发布后20日内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区各相关部门要同时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停产限产企业名单和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行、重大活动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名单,并定期更新,并及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列入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定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