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公民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XX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本地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XX公司
第四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XX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设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网约车业务量大、市场占有率高,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分公司;
(六)非分公司平台车辆实施公司化经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所在地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与经营相适应的管理架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分公司要求本地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汽车互联网(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需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在注册地以外申请网约车经营的,应当
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受理的网约车经营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经营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和经营期限。
第七条XX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XX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备案的部门由XX公司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指定。
第八条XX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还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九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龄3年以内,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具有本市车籍,车辆登记性质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
(三)车辆原始购置裸车价格不低于10万元;
(四)普通燃料车辆轴距不低于2700mm,新能源汽车轴距不低于2650mm,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400公里;
(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可在线查看的视频音频监控、可接入公安部门的紧急报警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交通部最新推荐标准;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者XX公司申请,按照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应当登记在XX公司经营。
第十一条车辆所有人或者XX公司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车辆原始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营业性保险证明;
(四)必需的车辆终端设备安装证明;
(五)与网络平台公司签订的运营合作协议;
(六)车辆等级评定报告。
第十二条车辆依法强制报废或退出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