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8.30
【字 号】通市政办发【2017】26号
【施行日期】2017.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通市政办发【201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通化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通化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令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7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市区(含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出租车,遵守出租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提出网约车运力指标投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公安、通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单位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方案、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市区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完备的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汽车互联网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在市区内登记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市区内固定的办公场所(租用的应提供租赁合同)、组织机构、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有关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公安、通信、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单位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经营方案、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上述第(五)(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经营区域为市区,经营期限为4年。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
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妥善处理已接入的运营车辆,经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