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互联网汕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下称《客运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网约车实施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并直接负责金平区和龙湖区的网约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执法工作,监督、指导区(县)网约车相关执法工作。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客运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工信、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网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五条 在本市范围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须符合《客运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在本市范围内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用于办公、培训和停车的场地,以及负责经营、管理、安全等人员。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汕头市辖区”,许可期限为四年。
  第八条 网约车经营者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 网约车经营者合并、迁移经营场所、变更名称等事项的,应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汕头市注册的7座及以下新能源小客车,纯电动车辆轴距259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
  (二)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初次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三)外观与巡游车有明显差别,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先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其名下不得存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首次申请的,申请车辆数应当不少于50辆;再次申请的,名下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完成驾驶员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等功能车载智能终端的凭证(合同或发票);
  (四)车辆彩照片2张以及照片电子文档;
  (五)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经营者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
  (二)车辆所有人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的;
  (三)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四)车辆所有人为个人,该个人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网约车车辆退出经营,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对于车辆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或需强制报废的,网约车经营者应终止为车辆提供线上服务。已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且使用年限未达到8年的,有效期满可以申请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需持有有效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申请人申请,按《客运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核查并组织网约车从业资格考试,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90日内参加从业资格考试。逾期不参加的,需要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网约车经营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有以下情形的,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驾驶员注册信息:
  (一)与网约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
  (二)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的;
  (三)从业资格证被吊销或注销的;
  (四)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停止服务的。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承担网约车驾驶员、车辆和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应保障自身和网约车驾驶员日常的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
  第十八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
性能可靠,车辆行驶证在有效期内,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