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汽车排放检验维护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0.16
【字 号】京环发〔2020〕26号
【施行日期】2020.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京环发〔2020〕26号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开发布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落实汽车排放检验及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主体责任
  各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对超标排放汽车,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要及时向汽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制发《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见附件),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查验超标排放汽车维修复检凭证。汽车排放检验机构通过“北京市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或“北京市机动
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weixiu.bjysgl/)查询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信息,并可将查询结果作为维修复检凭证。
  各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依规监督指导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工作。超标排放汽车在检测不合格后,可到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修理。维修企业在完成超标排放维护修理后,要向托修方出具维修结算清单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在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上录入并上传维修治理信息。超标排放汽车经诊断后确实无法修复或维护修理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告知托修方,由托修方决定是否继续维护修理。对未经维修就向系统录入超标车维修信息的维修企业,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罚。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企业应按照《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 816)实施超标排放汽车维修治理工作,设立消费者查询维修价格和配件信息的方便途径,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二、强化部门监管,推进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联动
  各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形成联防联控机制,有效推进汽车排放检验和排放性能维护修理,推动构建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制度,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一)规范超标排放汽车维修复检凭证查验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监督汽车检验机构通过“北京市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或“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查询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信息。对于因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汽车排放检测结果超标的,由区生态环境部门驻场员现场确认处理。
  (二)规范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
  各区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汽车维修企业按规范维护修理超标排放汽车,可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一定比例制度完善、技术水平高、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在AA及以上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企业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技术示范站应挂牌运营,发挥汽车排放污染维护修理技术示范作用,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企业及其技术示范站均应重视和持续加强超标排放汽车诊断和维护修理能力建设,加大技术投入和人员培训力度,提升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技术水平。
  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汽车 查询  各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汽车所有人及驾驶员宣讲解读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要求,同时分别督促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企业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制度要求。
  特此通知。
 
附件: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