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9.09.17
∙【字 号】黔交运〔2019〕55号
∙【施行日期】2019.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
管理规定和有关要求的通知
黔交运〔2019〕55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贵安新区经发局,贵州省道路运输局:
为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加强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推进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办运〔2019〕7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规定》和《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
一是按照《规定》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当前无需进行备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应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到所在地县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附送《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及《规定》要求的备案材料。
二是在《规定》发布实施之日前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完善备案信息。自《规定》发布实施之日起,新开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三是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施备案制度,不得设置备案前置条件,严禁通过变相许可实施备案,严禁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严禁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规定》限定以外的其他备案材料。
交通运输部网上便民运政系统投入使用后,积极引导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经营者,通过网上便民运政系统进行备案。
四是要进一步推进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及应用。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全面推进一、二、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接入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如实填报、及时将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上传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对新增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协助其完成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注册登录。各地要结合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日常监管等行业管理工作,加强对维修企业数据上传情况的检查,并将维修数据采集和上传情况与本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挂钩。要加强车主使用宣传,引导广大车主和维修企业使用系统和APP,加大推广使用力度,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维修市场氛围。
二、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汽车 查询
一是各地管理部门要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备案经营范围和维修业务标准开展维修经营活动。要强化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规范维修经营行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开相关作业规范、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JTT1133-2017)技术标准的通知》要求,向托修方提供符合规定的结算清单。同时,结算清单作为托修方维修质量追责和维修纠纷调解的重要证据,车主可通过结算清单上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二维码查询本车的诊断、维修记录。
二是各地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维修标准规范以及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开展维修作业。同时,要引导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积极通过全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服务网(carti.rioh)获取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资料,切实提升维修服务质量。加强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局联动,严厉打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严厉打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经营行为。
三是各地管理部门要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监管的重点内容包括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备案事项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等业务标准要求,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等。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依法依规给予通报、责令改正、、停业整顿等处理措施。拒不接受处理的,必要时可向司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冻结未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相关金融账户,并向相关信息抄送征信部门记入个人征信记录;多次通知仍不按要求备案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抄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不按要求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因维修质量问题,发生车辆运行安全事故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抄告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统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编号规则
管理部门收到维修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中的编号均按以下规则统一编号并保持一致。
编号编排规则:用11位数字,左起——
第1和第2位为“省份代码”,用52代表贵州省;
第3和第4位为“市州代码”,例如:01代表贵阳市、27代表黔南州;
第5位和第6位为“县区代码”,含市区、县区、县级市,具体参见“贵州省行政区划代码表”;
第7位为“类别划分”,一、二、三类机动车维修类别对应为1、2、3
第8至第11位为“备案序号”,按企业的备案次序从“0001”起编排。
例如: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阳鑫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假设该公司是辖区第一家完成备案的维修企业,则备案编号应为:52010320001。
贵安新区编号第1至第6位为522800,第7位第7位为“类别划分”,一、二、三类机动车维修类别对应为1、2、3,第8至第11位为“备案序号”,按企业的备案次序从“0001”起编排。例如贵安新区第一家完成备案的一类维修企业备案编号应为:52280010001。
附件: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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