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  任务来源
标准制定项目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项目编号 20070544-T-303,项目名称《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
发展纯电动乘用车有着深远意义。纯电动乘用车具有工作效率高、低噪音、行驶平稳和不依赖石油等诸多优点,是电动汽车产业化发展的一个重大方面和方向。纯电动乘用车非常适合中国的国情,所以国家对开发纯电动乘用车给予了大力支持。因此,编制纯电动乘用车技术要求具有现实意义,对于推动汽车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清洁环境、保障能源安全等方面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提升纯电动汽车的技术水平,是本标准的制定目的之一。
二、  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本标准编写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
纯电动乘用车标准编制的原则,充分借鉴国外已有的纯电动乘用车标准或标准草案,进行我国
纯电动乘用车标准的制定,密切关注国际标准动态,与国际标准同步与接轨。这样既能采用国外先进的技术内容、指标,又可结合我国产品的实际开发状况,制定出即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又符合国情的实用标准。
本标准主要涉及了范围、要求 、纯电动乘用车整车性能及试验方法等方面。
关于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纯电动乘用车的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 M1 类纯电动乘用车(包括可再充电电池或超级电容器)。
关于车辆设计要求
设计要求主要考虑到纯电动汽车多由改装而成,轴荷改变、行李箱容积是两个重要方面。
轴荷及质量限值:前置前轮驱动(FF)满载时,前轴负荷不小于 55%;前置后轮驱动(FR)满载时,后轴负荷不大于 52%;后置后轮驱动(RR)满载时,后轴负荷不大于 60%。电动乘用车的电池箱总质量与整车整备质量的合理比值:不大于 30%。这些指标主要是从车辆的操纵性、运输效率等方面考虑。
行李箱容积应不小于 0.45 m3
关于整车动力性能要求
规定了最高车速、加速性能、爬坡性能几个方面。这是作为乘用车来说,应该重点考核的几项重要指标。具体指标参考了天津汽车检测中心的一些试验数据。
其他方面考虑了能耗和续驶里程、制动性能、操纵稳定性、可靠性等方面。
三、  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鉴于纯电动乘用车技术尚在发展之中,本标准暂时可以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四、  本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基础和相关标准不矛盾。
五、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纯电动乘用车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纯电动乘用车(本标准中,以下简称为车辆)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 M1 类纯电动乘用车(包括可再充电电池或超级电容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标准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55l  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GB/T 18384.1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1 部分:车载储能装置 
GB/T 18384.2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2 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 
GB/T 18384.3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3 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 18385 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 18386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GB/T 19514 乘用车  行李舱  标准容积的测量方法
GB 20071  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GB 21670-2008  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QC/T 480 汽车操纵稳定性试验方法
QC/T 742  电动汽车用铅酸蓄电池
QC/T 743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QC/T 744  电动汽车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3.  要求
3.1  通用要求
车辆应符合 M1 类车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车辆应符合纯电动汽车相关标准的规定。
3.2  车辆设计要求
3.2.1  轴荷及质量分配
前置(指电机及其控制器前置)前轮驱动(FF)满载时,前轴负荷不小于 55% 
前置后轮驱动(FR)满载时,后轴负荷不大于 52%;后置后轮驱动(RR)满载时,后轴负荷不大于60%
电动乘用车的电池箱总质量与整车整备质量的合理比值:不大于 30%
3.2.2  行李箱容积
车辆按 GB/T 19514,测量车辆行李箱容积,应不小于 0.45 m3 
3.2.3 安全要求
车辆的结构安全和乘员安全应满足 GB1155l GB20071 的要求。
车辆的车载储能装置、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人员触电防护方面的安全应符合 GB/T 18384.1GB/T 18384.3 标准的规定。
3.3 动力性能要求
3.3.1  最高车速
按照 GB/T 18385 规定的试验方法测量车辆最高车速和车辆 30分钟最高车速,其最高车速应不低于 85 km/h30 分钟最高车速应不低于 65 km/h
3.3.2  加速性能
按照 GB/T 18385 规定的试验方法测量车辆 050 km/h 50 km/h80 km/h 的加速性能,其加速时间应不超过 10 s 15s
3.3.3  爬坡性能
按照 GB/T 18385 规定的试验方法,测量车辆爬坡车速和车辆最大爬坡度:
3.3.3.1  车辆通过 4%坡度的最高稳定车速应不低于 70 km/h
3.3.3.2  车辆通过 12%坡度的最高稳定车速应不低于 40 km/h
3.3.3.3  车辆最大爬坡度应不低于 20%
3.4 低温起动性能
低温起动试验在-10±2℃和-20±2℃的室外或低温环境仓内进行。
-20℃时,车辆可以正常启动操作。
3.5 能耗性能和电池要求
3.5.1  续驶里程
按照 GB/T 18386 进行试验,工况法续驶里程应大于 100 km60km/h 等速法续驶里程应大于150km.
3.5.2 系统直流电能量消耗率
车辆充电时,在充电机输出端计量的电能与续驶里程的比值,即为系统直流电能量消耗率,它应不大于 0.16 kWh/km。续驶里程为 60 km/h 等速法测得的续驶里程。
3.5.3  车辆应装用符合下列条件的电池:
铅酸电池组按 QC/T 742 进行试验和判定;锂离子电池组按 QC/T 743 进行试验和判定;镍氢电池组按 QC/T 744 进行试验和判定。在环境温度-10℃时,动力电池组有效容量不小于额定值的 65%。
3.5.4  高温时充电效率试验
在高温环境仓内对电池组进行充放电试验,计量电池组的直流充电和放电的电量(kWh),计算出效率。在电池箱温度 50℃时 42,动力电池组的充电效率不小于 80%。
3.6 制动性能
按照GB 21670-20085.1.4 0-型试验(冷态制动时的常规性能)和5.1.5 I-型试验(衰退和恢复试验)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GB 21670的规定。
3.7 操纵稳定性
    按照 QC/T 480 进行操纵稳定性试验,其指标满足 QC/T 480 的要求。
3.8 可靠性
3.8.1  里程分配
可靠性行驶试验的总里程为 15000公里,其中强化坏路 2000 公里,平坦公路 6000 公里,高速路2000 公里,工况行驶 5000 公里,工况参照 GB/T19750。充电间隔-大致原则
初始动力性能试验里程、各种试验的中间里程等可计入可靠性试验里程。
3.8.2  故障
整个试验期间,整车控制器及总线系统、电池及管理系统、电机及电机控制器、车载充电系统等电动车辆特有的系统和设备不得出现致命故障和严重故障,一般故障不得超过 3 次,轻微故障不作限制。故障定义参照 GB/T 12678  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
其它系统和零部件参照传统车辆的要求考核。
3.8.3 更换部件
车辆的正常维护按照车辆制造厂的规定。
整个行驶试验期间,不应更换动力系统的关键部件,如电机及其控制器、电池及管理系统、车载充电设备等。
3.9 动力性能复试
上述所有试验结束后,进行动力性能复试,其性能指标不应低于初始试验值的 80%天津电动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