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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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滢滢,*,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皮尔布莱尼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B座11层1109室。
法定代表人:龙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北京皮尔布莱尼软件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B座10层1011-1015。
法定代表人:龙泉,董事长。
汽车之家官方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清,北京市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滢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皮尔布莱尼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皮尔布莱尼公司)、被上诉人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之家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滢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黄滢滢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黄滢滢于2015年12月1日入职皮尔布莱尼公司,在其因病住院期间,公司违反劳动法,强行终止劳动合同并终止黄滢滢的社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等保障。2.一审中,二公司否认2019年继续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但经过黄滢滢调查确认二公司2019年在平安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了补充医疗保险。二公司同属一个集团,员工劳动合同签署到其中任一公司,工作内容都是服务整个集团的。3.根据举证责任分配,二公司否认从2019年继续缴纳补充医疗,应当举证证明。
皮尔布莱尼公司辩称,黄滢滢的上诉请求已经经过生效判决,属于重复诉讼。
车之家公司辩称,黄滢滢从未入职过车之家公司,双方也未建立过劳动关系,车之家公司没有为其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的义务,且黄滢滢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黄滢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皮尔布莱尼公司及车之家公司支付其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7月3日补充医疗报销费用7144.1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黄滢滢于2015年12月1日入职皮尔布莱尼公司,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皮尔布莱尼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黄滢滢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上载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公司决定不再延长劳动合同的时限。黄滢滢不认可皮尔布莱尼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提起仲裁申请。最终,经***********二审判决书确认,皮尔布莱尼公司在黄滢滢处于医疗期内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有违法律规定,并判决撤销皮尔布莱尼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黄滢滢送达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黄滢滢主张2018年度皮尔布莱尼公司通过车之家公司为其投保补充医疗保险,2019年两家公司均未投保;其在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产生住院医疗费,经生效判决查明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19387.96元,尚余5787.62元未支付报销,另2019年2月至7月期
间有门诊费用经生效判决查明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是40元,尚余1356.48元未支付报销,皮尔布莱尼公司及车之家公司应向其支付剩余部分医疗费。皮尔布莱尼公司主张公司在2018年度曾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但2019年就不再购买了,黄滢滢要求其公司支付补充医疗报销款的请求已经过了生效判决处理。车之家公司主张2018年皮尔布莱尼公司曾委托其公司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2019年未再委托其公司购买,黄滢滢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医疗费不应由其公司支付。
黄滢滢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医疗费票据,皮尔布莱尼公司及车之家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二、2018年3月15日赔付通知,皮尔布莱尼公司及车之家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三、电子保单,显示车之家公司为黄滢滢投保了2018年度补充医疗保险。皮尔布莱尼公司及车之家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四、汽车之家员工手册,显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为全体正式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保
险及重大疾病险。皮尔布莱尼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此员工手册为2018年版本;车之家公司主张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五、记录,显示黄滢滢曾向保险公司人员询问商业保险投保情况,对方回复黄滢滢2019年未在保,单位仍在保。皮尔布莱尼公司及车之家公司主张原始载体与打印件一致,但不认可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车之家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民事判决书,判决皮尔布莱尼公司为黄滢滢报销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7月3日期间医疗费19427.96元,黄滢滢不服该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滢滢认可一审判决的医疗费数额,但上诉要求皮尔布莱尼公司支付补充医疗保险的二次报销费用。因黄滢滢提交的电子保单显示投保人名称并非本案皮尔布莱尼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皮尔布莱尼公司曾为全体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故其向皮尔布莱尼公司主张补充医疗保险的二次报销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黄滢滢及车之家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黄滢滢以要求皮尔布莱尼公司及车之家公司支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住院期间补充医疗报销款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
21]第109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黄滢滢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黄滢滢不服不予受理决定,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黄滢滢曾以要求皮尔布莱尼公司报销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7月3日医疗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已经经过生效判决的处理,黄滢滢本案再次就相同请求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法院不予处理。黄滢滢虽主张皮尔布莱尼公司曾以车之家公司名义为其投保补充商业险,但其与车之家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以劳动争议为案由要求车之家公司向其支付补充医疗报销费缺乏依据,法院对其此项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