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刘成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5 
【案件字号】(2020)豫16民终24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晓军王久芳陈翠丽 
【审理法官】陈晓军王久芳陈翠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刘成亮;赵文学;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刘成亮赵文学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成亮赵文学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晓亮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晓亮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晓亮 
【代理律所】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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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被告】刘成亮;赵文学;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刘成亮二次住院是否存在过度医疗情况。 
【权责关键词】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关于焦点2,上诉人主张刘成亮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并非原件且与诉求金额不相符不应支持,经审查一审卷宗,刘成亮在沈丘县××店镇中心医院及沈丘念慈医院的医疗费发票均是原件,在沈丘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发票虽不是原件,但有住院期间每日清单可以对医疗费进行印证。刘成亮在一审庭审时变更了起诉请求,加上赵文学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故一审认定的医疗费并未超过刘成亮诉请。故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也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刘成亮二次住院是否存在过度医疗情况。2、一审认定的医疗费是否适当。    关于焦点1,一审刘成亮提供有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出院证等证据证明其事故发生后在沈丘县××店镇中心医院第二次住院55天,诊断为头外伤恢复期、脑震荡恢复期、腰椎间盘突出等。上诉人主张其存在过度医疗现象,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其应于一审诉讼中提供证据证明或申请相关鉴定,完成举证责任。故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2,上诉人主张刘成亮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并非原件且与诉求金额不相符不应支持,经审查一审卷宗,刘成亮在沈丘县××店镇中心医院及沈丘念慈医院的医疗费发票均是原件,在沈丘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发票虽不是原件,但有住院期间每日清单可以对医疗费进行印证。刘成亮在一审庭审时变更了起诉请求,加上赵文学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故一审认定的医疗费并未超过刘成亮诉请。故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也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3:55: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9年7月8日13时许赵文学驾驶豫P×××某某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沈丘县××店镇刘北村路段超车时,与同方向刘成驾驶的无牌三轮汽车相碰撞,致使刘成亮驾驶的无牌三轮汽车撞到郑清闯停放在路边豫N×××某某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豫NL5某某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上,造成刘成亮受伤三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沈公交认字【2019】第0708-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文学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清闯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成亮无责任。豫豫P×××某某型普通客车在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险期间均为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9月28日止,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1000000元;豫豫N×××某某型半挂牵引车在华安财险商丘公司投保由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止。二、事故发生后,刘成亮于2019年7月8日至30日在沈丘县人民医院入院22天,诊断为头部损伤、头皮裂伤、脑震荡、面部擦伤、肢痛、腰间盘突出,花医疗费10496.57元;2019年8月8日至10月2日在沈丘县××店镇中心医院住院55天,诊断为头外伤恢复期、脑震荡恢复期、腰椎间盘突出、面部擦伤、肢痛,花医疗费7051.47元;在沈丘念慈医院花费1137元;合计医疗花费18685.04元。其中赵文学垫付医疗费3000元。三、
根据沈丘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托,周口明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临鉴字第177号伤残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成亮不构成伤残;鉴定费700元。四、刘成亮支付三轮汽车维修费1364.75元,施救费1000元,有相关票据佐证。    此事故给刘成亮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核定如下:1、医疗费18685.04元,予以支持;2、误工费,刘成亮住院77天,依照河南省2019年农林牧渔业44314元/年标准,应为9348元(44314÷365×77);3、护理费,刘成亮在沈丘县人民医院住院77天,依照河南省2019年居民服务业45677元/年标准,应为9635元(45677÷365×77);4、营养费,按每天20元计算,为1540元(77×20);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计算,为3850元(77×50);6、刘成亮要求交通费,结合当地的实际付费标准及刘成亮住院天数,酌定500元;7、三轮汽车维修费1364.75元,有票据佐证,予以支持;8、施救费1000元,9、鉴定费700元,因刘成亮不构成伤残,该费用不予支持。综上,刘成亮的损失合计45922.79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赵文学驾驶豫豫P×××某某型普通客车与刘成驾驶的无牌三轮汽车相碰撞,致使刘成亮驾驶的无牌三轮汽车撞倒郑清闯停放在路边豫豫N×××某某型半挂牵引车(挂:豫豫N5某某仓栅式半挂车)车上,造成刘成亮受伤三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询问,认定赵文学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郑清闯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成亮无责任,各方对此均无异议,予以采信。豫P豫P×××某某普通客车在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投保由交强险和商业险,豫N豫N×××某某半挂牵引车在华安财险商丘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审法院确认刘成亮的损失为45922.79元,由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等20923元,华安财险商丘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等20923元。余额4075.04元由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按70%赔付2852元。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合计赔付23775元,赵文学垫付医疗费3000元刘成亮应予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一、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刘成亮23775元,刘成亮退还赵文学垫付款3000元;二、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刘成亮20923元;三、驳回刘成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0元,由赵文学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沈丘县人民法院账户信息:开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迎宾大道支行;账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账号:94xxx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