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梁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4 
【案件字号】(2020)鲁06民终71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腾李安陈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梁姗;曲辉;康桥物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梁姗曲辉康桥物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梁姗曲辉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康桥物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树林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李琦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姜忠良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 
太平洋汽车网站【代理律师/律所】吴树林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李琦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姜忠良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树林李琦姜忠良 
【代理律所】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曲辉;康桥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梁姗 
【本院观点】本案的车损评估报告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选取的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该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有相应的资质、评估程序合法、评估依据真实可靠,在该评估机构评估前,上诉人已经行使了相关的诉讼权利,现无正当理由不认可该评估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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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2 18:28:3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梁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6民终71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某某附某某商业网点。
     负责人:王鹏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林,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梁姗。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美,龙口通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曲辉。
     一审被告:康桥物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悦海中心某某某某
div>法定代表人:邹淑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忠良,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姗、一审被告曲辉、康桥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桥物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作为判决依据的评估鉴定报告不具备采信条件。首先,鉴定意见未体现涉案车辆受损配件的损坏程度、更换或维修的理由、更换或维修实际使用的配件品质及实际价格、维修单位的资质等级等。其次,车辆维修价格因维修机构、配件品质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在鉴定时应详细核对已更换的零件。2.涉案车辆维修机构为普通维修厂,相应工时费用应按照普通维修厂的标准进行计算。
原告诉称     一审原告梁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维修费:283915元、评估费:28400元、施救费:1500元,合计:313815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事故发生经过与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致。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准确,法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临时122117号重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故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被告曲辉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情形,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剩余部分100%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及康桥物业对原告自行委托的车损评估报告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维修费数额过高,对此法院认为,该评估报告虽系原告自行委托,但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该车损评估报告的不合理性,且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均有资质,评估程序合法,故法院对该评估报告予以采信。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评估费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直接损失,不予承担。法院认为,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故原告主张评估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曲辉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原告的损失法院认定如下:车辆维修费283915元、评估费28400元、施救费15
00元,合计31381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上述各项经济损失如数赔偿。鉴于本案事实,依照《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自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梁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381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7元,减半收取300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车损评估报告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选取的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该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有相应的资质、评估程序合法、评估依据真实可靠,在该评估机构评估前,上诉人已经行使了相关的诉讼权利,现无正当理由不认可该评估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对涉案车辆进行了实际的
维修,亦提供了维修发票,上诉人主张按普通修理厂的标准计算工时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7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刘 腾
审判员 李 安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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