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8
【案件字号】(2020)皖15民终10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应军王芸马龙
【审理法官】赵应军王芸马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丁守江;方长芝;袁永如;丁韦正;丁韦权;卫辉;夏伦田;安徽锦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肥西县云桥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太平洋汽车网站【当事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丁守江方长芝袁永如丁韦正丁韦权卫辉夏伦田安徽锦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肥西县云桥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丁守江方长芝袁永如丁韦正丁韦权卫辉夏伦田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安徽锦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肥西县云桥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朱海东安徽星阑律师事务所;黄辉安徽星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海东安徽星阑律师事务所黄辉安徽星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海东黄辉
【代理律所】安徽星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被告】丁守江;方长芝;袁永如;丁韦正;丁韦权;卫辉;夏伦田;安徽锦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肥西县云桥运输有限公
【本院观点】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元,减半收取4090元,由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23:23:37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丁守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民终10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某某西环商贸中心某某商某某、商109上、501-5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4698XD(1—1)。
负责人:张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东,安徽星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安徽星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丁守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方长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袁永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丁韦正。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丁韦权。
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浩,安徽省肥西县官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卫辉。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夏伦田。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锦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振兴路某某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0PD7B。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肥西县云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丰乐镇丰乐街道用代码91340123674219500D。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某某东怡金融广场某某某某用代码913401003254593622。
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球拍路大圆盘码9134150070499762X4。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守江、方长芝、袁永如、丁韦正、丁韦权、卫辉、夏伦田、安徽锦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肥西县云桥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2民初6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元,减半收取4090元,由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赵应军
审判员 王 芸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郝先春
书记员田方正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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