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王立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2 
【案件字号】(2020)冀08民终23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琦 
【审理法官】董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王立元;贾玉满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王立元贾玉满 
【当事人-个人】王立元贾玉满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邢燕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邢燕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邢燕 
【代理律所】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太平洋汽车网站【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被告】王立元;贾玉满 
【本院观点】此次交通事故,经本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贾玉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无事故责任,该责任认定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本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贾玉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无事故责任,该责任认定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贾玉满对此次事故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贾玉满为肇事车辆在太平洋财险承德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故应由太平洋财险承德支公司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范围的,由贾玉满承担。上诉人虽然对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提出异议,但并未对该报告提出具体的异议和陈述具体的理由,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4.00元,由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承德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22:02:2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6日17时许,被告贾玉满驾驶其所有的冀H×××××号小型载客汽车在本县大字沟乡路段与原告王立元所有荣保军驾驶的冀H×××××号小型载客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贾玉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荣保军无责任。被告贾玉满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承德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王立元所有的冀H×××××号小型载客汽车经本院委托,
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王立元的车辆损失金额为65000.00元,支付评估费4000.00元。太平洋财险承德支公司已支付给原告车辆维修费2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本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贾玉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无事故责任,该责任认定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贾玉满对此次事故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贾玉满为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承德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故应由太平洋财险承德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范围的原告损失即评估费等,由被告贾玉满承担。原告主张维修车期间的代步费2750.00元,因原告没有出示维修期限及打车上班的相关证据,证据不足,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因太平洋财险承德支公司已先行支付了王立元维修费2000.00元,故此款应予扣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
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立元车辆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立元车辆损失63000.00元,上述合计65000.00元,扣除已支付2000.00元,应支付63000.00元;    二、被告贾玉满赔偿原告王立元评估费4000.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王立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4.00元,减半收取计797.00元,由被告贾玉满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太平洋财险承德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王立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8民终23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丽正门大街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8091031943。
     负责人:贾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文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燕,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贾玉满。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承德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7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承德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文亚、
孟凡强;被上诉人王立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燕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贾玉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太平洋财险承德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仅按照公估报告金额确定被上诉人车辆损失依据不足。本次事故造成被上诉人王立元车辆损坏,上诉人第一时间现场处理并要求对车辆损失进行核定,但被上诉人王立元对上诉人定损进行推脱,未让上诉人进行损失勘验,直接在宽城县法院进行起诉,并进行鉴定。根据省法院下达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规范,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提供车辆维修后维修发票、维修项目清单、并要求对车辆维修后进行回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