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与杨洪亮、张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1 
【案件字号】(2021)晋05民终5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丽萍何向丽郭永会 
【审理法官】董丽萍何向丽郭永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杨洪亮;张越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杨洪亮张越 
【当事人-个人】杨洪亮张越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宋玉玲山西权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玉玲山西权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玉玲 
【代理律所】山西权洲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 
被告杨洪亮;张越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第三人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2:48: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16日7时40分许,被告***驾驶×××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沿龙渠至司徒线(高平市南城办事处龙渠村风波庄饭店附近)高平市南城办事处龙渠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平市龙渠村风波庄饭店附近时,撞在由原告逆向停放在道路北侧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尾部后,×××小型轿车前方又撞在由莫方方顺向停放在道路北侧的×××思域牌小型轿车前方,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驾车逃逸。    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莫方方、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涉案车辆相关信息:×××号车辆系原告所有。×××号车辆系被告***所有,在被告太平
洋财险处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案件相关情况:庭前,一审法院向原告释明本起事故无责方即莫方方驾驶车辆承保公司承担的无责赔偿的相应法律规定,原告明确放弃对无责方承保公司的请求并同意在赔偿总额中扣除无责方承担的赔偿责任100元。    被告太平洋财险已将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2000元支付给被告***。    各方争议事项为原告的损失:    车辆维修费:9932元。    原告主张:9932元。证据为高平市大昌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厂委托单、车损照片5张。    被告太平洋财险主张: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太平洋财险已将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2000元赔付给被告***。因被告***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且其车辆未年检,故被告太平洋财险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予赔偿。证据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回单一支。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太平洋财险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并确认该损失为9932元。    交通费:200元。    原告主张:2000元。    被告太平洋财险主张:不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车辆受损,确系会产生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但原告未举证证明该损失具体数额,酌情支持200元。    车辆贬值损失:0元。    原告主张:3000元。    被告太平洋财险主张:不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受损车辆修复后价值低于事发前价值,故对原告该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
原告的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9932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0132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本案中,原告产生的损失首先应当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及事故无责方莫方方驾驶车辆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进行赔偿。审理中,原告明确放弃对莫方方驾驶车辆承保公司的请求并同意在赔偿总额中扣除无责方承担的赔偿责任100元,该请求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起事故造成莫方方、原告车辆受损,被告太平洋财险应当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对各受害人进行赔偿。由本院(2020)晋0581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可知,莫方方的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6600
元、交通费200元,其中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为车辆维修费6600元。莫方方、原告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比例为39.92%、60.08%,即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201.6元。原告的剩余损失8930.4元扣除无责方应承担的100元后为8830.4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按被告***承担的事故责任100%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审上诉人诉称】太平洋财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杨洪亮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已经将交强险项下的2000元支付给***,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应再承担责任;2、***发生事故后逃逸,依据商业险保险条款的约定,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与杨洪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05民终57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建设南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北侧)。
     负责人:韩丽军,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玲,山西权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洪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简称太平洋财险)因与被上诉人杨洪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20)晋0581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汽车网站二审上诉人诉称     太平洋财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杨洪亮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已经将交强险项下
的2000元支付给***,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应再承担责任;2、***发生事故后逃逸,依据商业险保险条款的约定,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杨洪亮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原判。
     ***未进行答辩。
原告诉称     杨洪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9932元、交通费2000元、车辆贬值损失3000元;2、被告太平洋财险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太平洋财险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