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17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03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宾潘志刚王汇文
【审理法官】张宾潘志刚王汇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肖国杰;安廷乾;汕头市粤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肖国杰安廷乾汕头市粤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肖国杰安廷乾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汕头市粤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被告】肖国杰;安廷乾;汕头市粤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保险公司自愿提出撤回本案的上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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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汽车网站【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保险公司自愿提出撤回本案的上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61.76元,减半收取为330.8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6:28:55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肖国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103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汕头市珠池路31号西梯。
负责人:林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新,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国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廷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粤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泰山北路水果市场对面汕头泰山物流中心F幢F502号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国栋。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因与被上诉人肖国杰、安廷乾、汕头市粤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18民初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险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以其与肖国杰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保险公司自愿提出撤回本案的上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61.76元,减半收取为330.8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 宾
审判员 潘志刚
审判员 王汇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伍静怡
李霞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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