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黄跃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3 
【案件字号】(2020)湘09民终17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京伟蒋远军黎娜 
【审理法官】李京伟蒋远军黎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黄跃华;唐建青;高仲秋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黄跃华唐建青高仲秋 
【当事人-个人】黄跃华唐建青高仲秋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苏雨薇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莫平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苏雨薇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莫平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  太平洋汽车网站
【代理律师】苏雨薇莫平 
【代理律所】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被告】黄跃华;唐建青;高仲秋 
【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合同过错合同约定书证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事故责任划分是否正确;2、黄跃华的误工费、医药费计算是否准确。    一、关于一审事故责任划分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桃江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事故形成原因、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等进行了分析和认定,能够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黄跃华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唐建青承担次要责任,一审
酌情划分由黄跃华承担70%,唐建青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太平洋财险公司提出一审事故责任认定错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黄跃华的误工费、医药费计算是否准确的问题。本案中,黄跃华在事故发生前从事道路运输行业,一审按2020-2021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交通运输业标准86574元/年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医药费,一审根据黄跃华提供的医疗费发票,经核实确定为151404.53元,上诉人主张其中有部分非医保用药部分,应当核减10%,但未提供核减部分的明细及应核减的依据,本院对太平洋财险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太平洋财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62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44:3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1日8时40分,黄跃华驾驶湘HA××××重型
自卸货车从安化县大福镇往桃江县松木塘镇方向行驶,途经桃江县××镇××组××路段时,遇唐建青驾驶湘H5××××轻型普通货车从道路左侧路外倒车进入道路,因黄跃华驾驶车辆通过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时未减速慢行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导致湘HA××××重型自卸货车驶出道路侧翻后撞到路边唐某良房屋,造成黄跃华受伤、车辆以及房屋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跃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唐建青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唐某良无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的责任。黄跃华受伤后,被送往桃江县人民医院住院92天,经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多发伤、腹腔脏器挫伤、泌尿系统损伤、盆骨骨折、肺挫伤、右侧液气胸、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右侧尺桡骨骨折、右肩袖损伤、失血性贫血,出院医嘱为半年内休息为主、带药出院、加强营养,定期复查,不适随诊。黄跃华的伤势于2019年11月15日经益阳市桃花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肋骨多处骨折并4处以上畸形愈合,构成九级伤残,盆骨多处骨折严重畸形愈合,构成九级伤残。伤后误工180日,住院期间需护理,并加强营养,内固定拆除费(两处)20000元,后续费8000元。2019年11月29日,益阳市桃花江司法鉴定所就黄跃华住院期间双人护理时间鉴定为75天。黄跃华的车辆损失经长沙天时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为63990元。湘HA××××重型自卸货车的停运损失经长沙天时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为
47940元。事故发生前,黄跃华从事汽车运输业,租住在桃花江镇文艺巷。黄跃华的被扶养人有其子黄某(2005年11月22日出生)。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因唐建青的侵权行为给黄跃华造成的损失,唐建青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经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跃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唐建青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根据黄跃华与唐建青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依法确认由黄跃华承担事故70%的责任,唐建青承担事故30%的责任。唐建青驾驶的湘H5××××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高仲秋,黄跃华在诉讼中无证据证明高仲秋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高仲秋对黄跃华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唐建青驾驶的湘H5××××轻型普通货车在太平洋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黄跃华的损失应先由太平洋财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唐建青应负担的部分,由太平洋财险公司依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责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造成了黄跃华车辆受损与唐某良房屋受损,故黄跃华应与唐某良按损失比例大小共同分享太平洋财险公司的机动车交强险。太平洋财险公司在诉讼中辩称,他公司不承担停运损失,根据高仲秋与太平洋财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太平洋财险公司对停运等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且对免责条款已尽明确告知义务,故太平洋财险公司提出的他公司不承担停运损失的抗辩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停运损失,其实质是车辆所有人因为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无法营运而导致收入的减少,在本案中黄跃华既是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又是受损车辆的驾驶员,其收入来源于车辆的运营,黄跃华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导致误工,无法营运,其停运损失应即为其误工损失,黄跃华在诉讼中已主张误工损失,故不应再计算其停运损失,故黄跃华要求唐建青、高仲秋、太平洋财险公司支付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黄跃华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唐建青、高仲秋、太平洋财险公司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计算时间无异议,予以确认。关于医疗费,黄跃华于2019年11月15日产生的医疗费应属于后续费的范畴,故不再予以重复计算,根据黄跃华提供的医疗费发票,经核实确定为151404.53元。太平洋财险公司在诉讼中辩称,黄跃华医疗费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但就其抗辩主张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太平洋财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黄跃华在事故发生前系从事道路运输业,故黄跃华要求按2020-2021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交通运输业标准86574元/年计算误工费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营养费,根据黄跃华的伤情、医院医嘱及益阳市桃花江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酌情认可2000元。关于残疾赔偿金,
黄跃华在事故发生前长期租住在桃花江镇文艺巷,且系从事道路运输业,故黄跃华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系数,因黄跃华构成九级伤残,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系数,依法确认为23%。关于鉴定费,根据黄跃华提供的鉴定费发票,经核实确定为1500元。关于交通费,根据黄跃华的住院情况,酌情认可920元。关于精神抚慰金,根据黄跃华的伤残情况、当地的经济水平,酌情认可10000元。关于车辆损失及施救费,根据黄跃华提供的施救费发票,依法确定为8000元,根据长沙天时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结论,黄跃华的车辆损失确认为63990元。故黄跃华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依法确认如下:医疗费151404.53元、误工费42694元(86574元/年÷365天×180天)、护理费30570.6元[(92天+75天)×(66816元/年÷36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92天×50元/天)、营养费2000元、后续费28000元、残疾赔偿金183273.2元(39842元/年×20年×23%)、交通费9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481.3元(26924元/年×5年÷2人×23%)、精神抚慰金10000元、施救费8000元、车辆维修费63990元,共计540933.63元。    综上所述,黄跃华合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唐建青、高仲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
六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黄跃华损失121058.62元,在商业三责险保险限额内赔偿黄跃华损失125962.5元,共计247021.12元;二、驳回黄跃华对高仲秋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62元,减半收取2431元,由唐建青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