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程小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6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10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潘志刚余军梅王汇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程小龙;薛婵;王翠荣;梁满洽;
郑坤峰;吴建飞;李亚梅;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程小龙薛婵王翠荣梁满洽郑坤峰吴建飞李亚梅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程小龙薛婵王翠荣梁满洽郑坤峰吴建飞李亚梅 
【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俊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胡津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刘莹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周文乐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唐玉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陈玉玲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郭晓彤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俊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胡津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刘莹广东骏道律师事
务所周文乐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唐玉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陈玉玲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郭晓彤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俊胡津芳刘莹周文乐唐玉江陈玉玲郭晓彤 
【代理律所】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被告】程小龙;薛婵;王翠荣;梁满洽;郑坤峰;吴建飞;李亚梅;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 
【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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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2 01:17:55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程小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1106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599号第七层编号701单元。
     负责人:刘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津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小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翠荣。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乐,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满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坤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129-137(单号)二楼自编202房。
     法定代表人:王建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龙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东238号。太平洋汽车网站
     法定代表人:赵火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
     负责人:钟国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
     负责人:乌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玲,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彤,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小龙、薛婵、王翠荣、梁满洽、郑坤峰、吴建飞、李亚梅、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市龙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23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程小龙、薛婵、王翠荣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被告梁满洽、郑坤峰、吴建飞、李亚梅、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市龙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1199640元、丧葬费55919.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2726.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误工费13042.67元、交通费3000元,合计1378975.62元;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