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车设置规范
   
     一、停车场设置
(一)涉及建筑主体施工的停车场。应当依法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设计、施工,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汽车综合鼓励老旧住宅区和有条件的单位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安装、使用、维修、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相关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三)桥梁投影空间设置的停车场。桥梁投影空间下设置的公共停车场,由产权单位同意,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市公安局交管局停车管理职能部门牵头组织确定周边道路交通组织方式。
(四)临时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空置场所等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设置
临时停车场(位)。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应当对场地进行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不得影响消防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五)退线区设置的停车场。
不应设置大中型车辆停车位;停车位与盲道、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间距应不小于1米;出入口宜设在支路并配套无障碍坡道供机动车通行。
2.停车场严禁占压、跨越道路红线,收费管理设施应当设置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3.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消防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的使用,不得影响城市容貌。
4.不应设置规模不足5个泊位的停车场。
(六)路内停车泊位。
1.人行道上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意见后统一设置。
2.停车泊位间隔位置应与人行道预留的行人进出通道衔接。
3.不得使用车道分界线作为停车泊位边线。
4.通过施划不同颜停车泊位,采取不同收费措施,引导科学停车,解决好停车需求。蓝停车泊位主要设置在二环外交通枢纽周边区域;蓝白双停车泊位主要设置在道路通行压力小、停车位需求量大的老旧小区和居民小区周边;白停车泊位全天收费。
5.禁止设置的情形:快速路主路,人行横道;主干路、次干路交叉口渐变段的起点开始的路段,若交叉口未展宽则距离交叉口停止线50米以内的路段;支路距离交叉口停止线20米以内的路段;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以及施工路段影响通行的;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变压器下方;人行过街通道的出入口及两侧5米范围内;建筑物出入口附近、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10米范围内;停车泊位设置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宽度不足2.5米的,侵占盲道的;单向通行的城市道路宽度不足6米的,双向通行的城市道路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道路宽度不足15米的,不得双向设置;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及距离50米以内的路段;其它禁止设置的路段。
二、出入口设置
停车场、库基地出入口数量和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的规定及城市交通规划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入口的规划设计应满足车位对外经营的管理要求。
(一)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且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路相连接。
(二)需在出入口办理车辆出入手续时,基地出入口处应设置候车道,且不应占用城市道路;候车空间不应小于2个泊位。
(三)出入口应具有良好通视条件,停车场出入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
(四)出入口的设计应避免进出车辆交叉。出入口闸机应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五)室外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相关国标的规定。   
三、智能化设施设置
    1.联网管理的停车场范围
    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和面向公众开放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专用停车场,应接入全市智能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鼓励其他停车场接入智能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2.联网信息内容
    (1)静态数据,包括停车场(库)名称、地址、出入口坐标、泊位数量、服务时间、收费方式与标准、服务与等。
    (2)动态数据,包括实时剩余车位数、进出车辆图像、进出车辆车牌号码、车辆进出时间。
    3.信息联网要求
    接入智能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按照要求对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接入互联网,且网络带宽不低于50M;建设高位高清视频采集设备,实现前端视频采集系统像素400万以上,进、出场抓拍照片至少各保存一张清晰车脸照片,实时上传;具备与全市智能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统一标准的对接能力,开放设备接口,具备无感支付、非现金管
理功能;静态数据发生变化时,应在 48 小时之内变更。
四、隔离设施设置
    停车场和人行道之间,需要进行功能分区的位置,向所在地区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同意后,可设置分隔栏杆。分隔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