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扬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6.12
【字 号】扬府办发〔2017〕76号
【施行日期】2017.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扬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扬府办发〔2017〕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精神,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众出行需求,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运用改革思维和创新思路,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着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的出租汽车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众出行需求。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保障。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个性化的运输服务。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建立动态监测和信息发布机制,发挥市场自主调节作用,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1、实行巡游车经营权无偿使用。从2016年7月1日起,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预缴7月1日以后的有偿使用费予以核算清退。
  2、规范巡游车经营权管理。严格落实巡游车经营权有期限使用政策,巡游车经营权期限统一为7年。新增巡游车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
主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3、完善运价调整机制。根据市场供需、经营成本变化等因素,调整运价水平、结构,推进实施全天全程双计费、交通高峰时段差异化价格政策。理顺运价形成机制,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4、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与网约车经营者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品质。引导鼓励现有出租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品牌化经营,健全利益分配机制。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营运活动。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提升96520巡游车电召平台线上线下综合服务能力,采用多种移动支付方式付费,方便乘客出行。
  5、健全巡游车退出机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
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1、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巡游车驾驶员可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网约车驾驶员须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巡游车营运活动。网约车车辆应具备合法资质,车辆档次应高于当地主流巡游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2、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经营者应加强对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运营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规范自身市场竞争行为和价格行为,保障运营安全与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不得有巡游车标识,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排档候客区域候客。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在许可经营区域内。
  3、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鼓励私人小客车按照互助自愿、公平合理、安全有序、非营利性的基本原则组织合乘,相应规定另行制定。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1、加快服务设施建设。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专用候车站(点)、加气站、充电设施等出租汽车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畴,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相衔接。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要科学规划选址,加大用地保障和财政扶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实施服务区综合开发,建立完善长效运营机制,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和乘客出行提供便利。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健全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3、强化市场监管。严格落实出租汽车经营者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与驾驶员的沟通协调机制。行业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六、推进改革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维稳办、市网信办、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信访局、市物价局、市法制办、市总工会、市国税局、市通管办、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为成员。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意见和行业发展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
  2、强化政策资金保障。各成员单位要紧紧围绕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大局,切实履行本部门法
定职能,配套制定改革政策,推动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在加快出租汽车行业地方立法,落实改革费用清退、组织机构运行、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经费保障,推进各类专项发展规划落地,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支撑。
  3、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各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紧密协作,共同推进改革进程。同时,要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严肃追究责任。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汽车综合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