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款项,比如汽车销售公司销售汽车时代银行收取按揭费用,要并入销售额计
税。
代垫款项,比如  A 企业销售货物,代垫运费100元,运输公司给  A 企
业开具运输发票,此项运费  A 企业加在货价中从购买方收回,此时运费100属于价外费用中的代垫款项,要计
算销项税额。
“代收款项, 代垫款项”属于价外费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指的是
汽车按揭计算不符合条件的代收、代垫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
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
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
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
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 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费。
不符合条件的代收款项都是销售方开具自己的发票收取的款项, 如果是符合条件的代收、代垫款, 例如:代垫运费是将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代收的保险费,由实际收取方开具发票和凭证,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